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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地址後稅務怎麽變更

法律分析:在營業執照變更後壹個月內,到稅務局變更稅務登記證。

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行政審批中心或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也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行政審批中心或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變更稅務登記表》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3、工商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4、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及復印件等材料。

對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變更登記信息;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壹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或本業務受理範圍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變更登記涉及稅務證件內容化的,由受理方機關收繳並核銷原稅務登記證件,重新發放蓋有雙方印章並標註同壹納稅人識別號的務登記證件。

改變註冊(住所)地址或經營地址;

(1)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2)《發票繳銷登記表》(壹式二份)(若經營地遷移到市內其他行政區的需提供)。

(3)進出口業務的納稅人需提供經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審批通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註銷認定通知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者外,應當在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 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應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和有關批準文件,同時提供有關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報告、文件、證件審核後,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只限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以及其它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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