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體制的改革為的就是能夠改變國家經濟發展的效率低,缺乏活力等這些特別消極的影響,並且現在來看,肯定是經濟體制的改革是取得了非常豐碩的成果的。如今企業之間的發展也非常的多元化,而在企業發展中最重要的就是必須要充分尊重各位股東的權利,比如說對於股東的表決權,那麽,表決權行使 公司法 的相關規定是什麽? 表決權行使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是什麽? 壹、表決權行使的方式 1、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會作出決議時,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壹人壹票的表決方式。《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在議事時實行壹人壹票的表決方式。 3、累計投票制。享有的表決權數等於所持有的股票數乘以待選的董事或監事人數。 以上三種表決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關規定。如果企業章程規定了表決方式,那麽采取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 4、壹人壹票並經全體 合夥人 過半數通過。 5、雙重多數標準通過。 在《破產法》中規定,表決權的行使通常指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或2/3通過。既有人數的規定也有債權額的規定。在《破產法》中,還有另外壹種表決方式,即分組表決。同種類的債權分組表決,如果該組 債權人 過半數通過,那麽決議通過。例如重整計劃的通過。 二、決議事項 1、對公司的對外投資的決議 《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按 公司章程 的規定,可以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2、對外擔保的決議 《公司法》規定,公司為他人或其他企業提供擔保,可以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果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3、特別決議和壹般決議 (1)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會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必須由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有: (2)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就壹般決議表決時,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在 合夥企業 當中,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壹致通過。重大事項包括: ①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經營範圍 、主要經營場所或地點 ②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③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 知識產權 和其他財產權利 ④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⑤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⑥合夥人以勞務出資、 合夥協議 的訂立及修改和補充等 在合夥企業中,只有合夥人之間轉讓出資和確定 清算 人不需全體壹致同意,其余都是由合夥人壹致同意方能通過的事項。 (4) 外資企業 中,合資企業的重大事項由董事會表決並壹致通過。 (5)重整計劃(重點及難點) ①采用分組表決方式。即依照債權種類分組,債權種類包括: a、對 債務人 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b、債務人所欠職工的 工資 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及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及法律和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c、債務人所欠的稅款。 d、普通債權。 ②重整計劃具體的通過方式包括: a、出席會議的同壹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2/3以上,則該組通過計劃。各個組均通過重整計劃時,該重整方案通過。 b、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進行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後再表決壹次。拒絕再次表決或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c、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或未得到法院批準,以及已經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法院批準的,法院應該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6)和解協議的通過方式 根據《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和解協議采用雙重多數方式通過,即同時滿足債權人數及代表的債權額的有關規定。(教材第221頁) 破產過程中的表決事項也有壹般事項和特殊事項之分,壹般事項由普通決議通過,特殊事項由特別決議通過。無論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都必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普通決議由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通過;特別決議由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通過。 在破產過程中,只有重整計劃草案的通過和和解協議的通過適用特別決議的表決方式。 (7)國有產權轉讓的表決方式(第九章) 企業性質如果為國有獨資企業,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如果是 國有獨資公司 ,應由董事會審議。 對於職工的安置事項,應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三、表決權的排除制度 1、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決權的 2、公司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接受擔保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該事項不享有表決權,由其他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 上市公司 的董事與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所涉及的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 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無關聯關系的董事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該決議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系的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不足法定人數(即3人),應當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例如,甲上市公司***有董事9人,其中股東乙派出的董事***4人。若甲上市公司與股東乙進行關聯交易,在董事會對該項關聯交易表決時,關聯股東乙派出的4名董事不能參加該事項的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如果其余無關聯關系董事有3人出席會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需要無關聯關系董事(5人)過半數通過。若無關聯關系的董事只有2人出席會議,不能召開董事會,則提交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審議。 主要是詳細給大家解釋了壹下關於股東表決權行使的時候的壹些方式,以及有哪些重要的事項是必須要通過股東大會的表決權才能夠正式的實施的,另外公司法當中還提到了股東的表決權在某種情況下是有排除制度的,壹般占有公司股份越大的股東的表決權肯定是比較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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