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繳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助費用。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外國和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不需要納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
下列個人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如何納稅?
納稅程序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程序。壹般納稅程序是:
1,稅務登記。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開始前,應當持有效的開業批準文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納稅人發生重組、合並、停業、轉產或變更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經營地址等情況時,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應辦理停業登記;
2.稅務評估。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納稅事項作出的書面鑒定。主要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經營項目、適用稅目和稅率、應稅價值、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繳納方式等。納稅評估是納稅人申報納稅的依據,也是稅務機關進行征收管理的重要環節;
3.納稅申報。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後,應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向指定的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義務發生地的納稅申報表。稅務機關審核征收稅款的法定納稅程序。其主要內容包括:產品銷售數量和金額、營業利潤、應稅稅種和數量、適用稅目和稅率、應納稅額等。納稅申報表是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主要依據;
4.稅務審計。稅務機關審核、計算、確定納稅人納稅申報應納稅額;
5.交稅。納稅人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和納稅期限自願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