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補充信息采集辦稅指南

補充信息采集辦稅指南

補充信息采集辦稅指南

 實行“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的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時,在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後,憑加載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

服務對象

 實行“五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的納稅人

 註:2015年10月1日起,新設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領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稱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

  業務描述(含申請條件)

 實行“五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的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時,在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後,憑加載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稅務登記按照原有法律制度執行。

  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20號)

 《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註字[2015]1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

 《工商總局 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三證合壹”有關工作銜接的通知》(工商企註字〔2015〕147號)

 《關於全面推進“五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浙工商企〔2015〕10 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做好“五證合壹、壹照壹碼”有關工作銜接的通知》(浙地稅函〔2015〕209號)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三證合壹”進壹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浙國稅函〔2015〕3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三證合壹”進壹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5〕645號)

  受理部門(含辦理地點、辦理時間、聯系電話)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可點擊鏈接浙江省國家稅務局網站:/<辦稅服務-辦稅地圖>模塊詳細查看,或撥打浙江省財稅咨詢服務電話12366查詢。

辦理時限

 (壹)納稅人辦理時限

 首次辦理相關涉稅事宜時。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報送資料

 (1)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2)經辦人身份證明。

基本流程

;

  • 上一篇:企業吊銷社保如何補交
  • 下一篇:關於“青年文明號”的目標、計劃、以及實施措施,各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