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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吊銷社保如何補交

具體請參考:《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237號,以下簡稱《通知》),

未參保人員參保問題和已參保人員補繳問題均可得到解決《通知》的主要適用範圍為:現為廣東省戶籍,至本《通知》實施之日前曾與我省各類企業(含農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簡稱“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所在單位關閉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無生產經營能力等原因無力承擔繳費責任或因超過法定時效無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從未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

《通知》同時明確,已參保但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與單位(不含現工作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

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及時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註銷登記。

參保單位應當自發生註銷登記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單位申請註銷登記時,應當填寫《長春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表壹?1)並提供相關文件和材料,經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後,為其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收回《登記證》。

參保單位在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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