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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工資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計算。按照該辦法,納稅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後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單獨作為壹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壹)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壹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壹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按本條第(壹)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適用稅率壹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壹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壹速算扣除數

  三、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每壹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壹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行。

  五、雇員取得除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壹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第壹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根據上述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計算應納稅所得,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代扣稅款。如果在壹個月內取得兩個月的工資,應當合並計征個稅。但如果屬於補發工資的情形,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經批準後分解到所屬月份代扣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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