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明確了十項工作措施,涉及保障房、基建設施、開發商拿地資金壓力、推動房地產市場銷售等等。
《通知》稱,要緩解房地產項目拿地資金壓力,調整南政綜〔2016〕233號文件第三條第(壹)款有關規定,即土地出讓金全額繳交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繳交期限,但最長不超過壹年);土地出讓金可分期繳納,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繳納不少於50%的土地出讓金,余款按合同約定期限及時足額繳納;土地競買保證金比例由現行的不低於出讓起始價30%調整為不低於出讓起始價20%。
另外,要打通商辦房庫存轉換通道。南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表示,根據閩政〔2016〕11號文件精神,對非住宅庫存去化周期超過36個月的縣(市、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允許未開發的非住宅商品房項目用地整體或部分轉型,房地產企業可向原批準供地的人民政府申請土地用途、規劃條件變更,經批準後,用於其他產業項目或符合市場需求項目用途的開發建設。其中,僅限2015年12月31日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未構成閑置土地,且已全部繳清土地出讓金的商業辦公用地,轉型為商品住宅用地。
在推動房地產市場銷售方面,對於公租房源不足的地區,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優惠的團購價格,當地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可適當選購作為實物配租房源補充。鼓勵各類在地企業或社會經濟實體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合作,為儲備人才就業安置等企業發展戰略考慮,以企業或社會團體名義團購商品住房,並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據與購房單位的團購合同約定,適時將具體房源安排到受益人,重新與受益人網簽備案。支持各縣(市、區)根據當地實際,為引進人才、外來務工人員和農村人口進城安居,在購房補貼、落戶、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
《通知》還明確支持符合條件的首套房和改善性需求的二手房購房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通知》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提高5萬元,其中延平區、建陽區,夫妻雙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限額為55萬元,其他縣(市)夫妻雙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限額為50萬元;單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最高限額,延平區、建陽區為40萬元,其他縣(市)為35萬元。各商業銀行要優化按揭貸款審批流程,壓縮放款時限,並積極爭取規模額度,優先發放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確保“公轉商”貼息貸款額度。
此外,《通知》還提及要降低房企重點監管資金沈澱壓力。適當調整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辦法,對信用評級為AAA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控股公司(母公司)可憑銀行擔保函,抵頂不高於擔保函額度的預售監管資金,抵頂額度不高於重點監管資金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