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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條例》實施後,農村宅基地需要繳納房產稅嗎?

農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不需要繳納房產稅。

第壹,征收房產稅有以下特點:

(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特殊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能是房屋;

(二)征收範圍限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經營性用房;

(3)根據房屋經營和使用方式的不同,規定征稅方式。對僅供個人使用的房屋,按照房產的應稅殘值征稅,對出租的房屋,按照租金收入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1條規定:“房產稅在市、縣、鎮、工礦區征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中進壹步明確,“城市的征稅範圍是城市的市區、郊區和所轄縣,不包括農村;建制鎮的征稅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行政村。”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解決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範圍規定的通知》再次明確“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的房屋、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第二,所以農村村民建造的房屋屬於農村房屋,不在征稅範圍內。農民不必為此繳納房產稅,稅務機關對農村房屋征收房產稅,屬於違反法律法規擅自征收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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