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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納入社保繳費基數的項目有哪些?

根據《關於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勞社中心函[2006]60號)第四條規定: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剔除:

不納入社保繳費基數的項目有哪些?

(壹)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有關規定,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設和技術改進獎,以及在重大體育比賽中支付給運動員的獎勵。

(2)與勞動保險和員工福利有關的費用。職工保險及福利費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文化體育宣傳費、集體福利設施費及集體福利企業補助費、探親費、計劃生育補助費、冬季取暖補助費、防暑降溫費、嬰兒補助費(即托幼費)、獨生子女費、職工六壹兒童節獨生子女補助費、工作服洗修費、獻血者營養補助費及其他。

(3)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包括:根據勞動部7月1963號國務院規定的範圍,從事接觸有毒物品、矽塵作業、放射作業、潛水、沈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種工種的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由勞動保護費支付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與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有關的費用。

(五)向其他單位人員支付稿費、講課費等專項工作報酬。

(6)差旅補助和誤餐補助。指員工出差應購買臥鋪票,實際換到座位的那部分折扣提成;由於實行住宿費包幹,實際支出與標準之間的差額部分自行解決。

(七)自帶工具和牲畜到企業工作的職工支付的工具和牲畜補償費。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補償收入。

(9)職工集資購買股票或公司債券後的股息、債券利息和稅前收益分配。

(十)勞動合同制終止時,企業支付給職工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和壹次性經濟補償金。

(十壹)勞務派遣單位收取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以外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十二)按加工訂單方式支付給國內工人的加工費和支付給承包商的承包費。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學生的補貼。

(十四)差旅費和安置費的現金凈余額。

(十五)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16)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聘的人員的補貼。

(十七)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照政策規定的比例繳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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