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公司和合夥企業實行不同的納稅規定。國家對公司的經營利潤征收公司稅,稅後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個人投資者也需要壹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企業,其經營利潤不繳納公司稅,只對合夥人分享的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
方案1:成立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所得稅=20?33%=6.6(萬元)
個人所得稅=(20-6.6)?20%=2.68(萬元)稅後收入=20-6.6-2.68=10.72(萬元)方案二: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20?35%-0.675=6.325(萬元)稅後收益=20-6.325=13.675(萬元),應選擇方案二。納稅人A的這壹舉動是法律允許的,是納稅前的籌劃,取得了壹定的節稅效果。
另外,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在選擇其積極的壹面時,也要考慮其消極的壹面,不能壹概而論。比如,不考慮其主要因素,就合夥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夥企業優於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合夥企業只收壹次個人所得稅,而股份有限公司要再收壹次企業所得稅;如果綜合考慮企業的稅基、稅率、優惠政策等因素,股份公司也有優勢,因為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壹般只適用於股份公司。比如國稅發(1997)第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中,個人股東資本公積轉為股東收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次,在計算兩類企業的總體稅後收益時,不僅要看名義稅率,還要看總體稅率。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整合措施壹般比合夥企業好,整合就意味著重疊稅收的消除,稅收就會消除。第三,合夥人中既有境內居民又有境外居民的,會出現合夥企業跨國征稅,因國籍不同而征稅不同。壹般情況下,大型企業應選擇股份有限公司,小型企業應采用合夥企業。因為規模大的企業需要的資金多,融資難。
管理復雜,比如很難以合夥制的形式經營。
第二,子公司與分支機構的比較選擇
所謂子公司,是指受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屬公司或受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壹系列公司之壹;所謂分公司,就是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國稅中往往是常設機構的代名詞。
當壹個企業想要跨地區經營時,通常的做法是在其他地區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從法律上講,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分公司不是。兩者的區別在於:壹是設立程序不同,異地設立獨立核算子公司需要辦理很多手續,手續復雜,費用高,而設立分公司的手續相對簡單,費用較低;第二,核算和納稅的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獨立核算和納稅申報,這是當地稅務機關的首選,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總公司核算盈虧,統壹納稅。如果有盈虧,分支機構和總公司可以在繳納所得稅前相互抵扣。第三,稅收優惠不同。子公司承擔全部納稅義務,分公司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可享受免稅期、優惠政策等各項優惠政策;分支機構作為非獨立法人,不能享受這些優惠政策。比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兩免三減、優惠稅率等優惠政策,只能適用於獨立法人企業。
例2:藍天公司是壹家集團公司,有A、B兩個分公司,2002年公司總部實現利潤3000萬元,A分公司實現利潤500萬元,B分公司虧損3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那麽集團公司2002年應納稅額為=(3000+500-300)?33%=1056(萬元)如果上述A、B兩家公司換成子公司,整體稅收會發生變化。假設A、B兩家子公司的所得稅稅率仍為33%。公司總部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000?33%=990(萬元),甲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500?33%=165(萬元),因B公司2002年虧損,該年度不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那麽,藍天公司2002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990+165-1155(萬元),高於總公司的整體稅額:1155-1056=99(萬元)。如果總公司和子公司的所得稅適用稅率不同,上述情況又會發生變化。
例3:南京天順總公司在海南和珠海設立了兩個分公司,其中南京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海南和珠海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2002年,公司實現利潤2000萬元。海南和珠海兩家子公司分別實現利潤200萬元和300萬元。按照總公司的規定,子公司稅後利潤的60%匯回總公司,40%自己留著,所以是2002度:公司總部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000?33%=660(萬元)海南子公司企業所得稅=200?15%=30(萬元)珠海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300?15=45(萬元)子公司匯給總公司的利潤=(200-30)?60%+(300-45)?60%=255(萬元)匯回利潤應繳納所得稅=255?(33%-15%)=45.9(萬元)藍天公司稅收總額=660+30+45+45.9=780.9(萬元)如果將上述兩家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那麽藍天公司稅收總額=(2000+200+300)?33%=825(萬元),那麽設立子公司可以減少投資者的稅款825-780.9=44.1(萬元)。可見,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因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壹個法人實體,子公司的虧損不能並入總公司的賬戶;分公司和總公司是同壹個法人單位,其經營中發生的虧損可以由總公司抵消。因此,當企業需要在國外或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以擴大生產經營時,鑒於當地情況不熟悉,生產經營處於初級階段,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可以考慮在進入該地的初期設立分支機構,使在其他地方發生的虧損可以在總公司抵消,以減輕總公司的負擔。當生產經營步入正軌,產品能夠銷售並盈利時,應考慮設立分支機構,以保證在盈利時能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選擇
根據現行稅法,我國私營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個體工商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從稅率上看,私營企業應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時,稅率為18%,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654380+萬元之間時,稅率為27%。個體工商戶的應納稅額為3萬元時,適用的邊際稅率為20%,似乎直接高於私營企業。但由於個體工商戶適用稅率為累計稅率,其實際稅率僅為15.8%,低於私營企業18%的水平。個體工商戶應納稅額65438+萬元時,邊際稅率為35%,也高於私營企業33%的稅率,但實際稅率只有28.25%。由此可見,在相同的利潤水平下,個體工商戶比私營企業獲得更多的利益,但也有很多不足,如規模小、業務難以拓展等。而民營企業則具有組織相對嚴密的特點,可以擴大經營,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所以投資者在投資前選擇什麽樣的組織形式,應該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
第四,內外資企業的選擇
所謂內資企業,是指國有資產、集體資產和國內個人資產創辦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所謂外資企業,是指經中國市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外國資本參與的經濟實體。主要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內外資企業在稅收上有很大差異:內資企業優惠稅率小,為18%和27%;外資企業優惠幅度較大,分別為15%和24%。國內企業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較窄,主要集中在第三產業、利用三廢的企業、勞務企業、校辦工廠、福利企業等。外資企業適用範圍廣,主要是生產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以及從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等行業的企業。國內企業減免優惠政策的時間相對較短,壹般為1-3年,而國外企業。此外,內外資企業適用稅種的主體數量也不同,內資企業適用10以上,外資企業適用6個稅種。可見,外資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更多,稅收也不同。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企業應選擇建立合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