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稅種視同銷售規定:
壹、個人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個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財產用於捐贈、償債、贊助、投資等用途的,應當視同轉讓財產並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結論:個人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判定的標準是財產轉讓,所有權發生轉移,不強調是否取得有償轉讓收入。
二、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壹)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壹)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消費稅中的視同銷售: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四、企業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獎勵、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於交際應酬;
(3)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於股息分配;
(5)用於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五、土地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幹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納稅人將開發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的視同銷售收入應按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執行。即:
1、按本企業在同壹地區、同壹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納稅人安置回遷戶,其拆遷安置用房應稅收入和扣除項目的確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六條規定執行。
六、資源稅中的視同銷售:
《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