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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行政處罰的情形

不允許行政處罰的情形如下: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2、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初次違法且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5、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4.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7.稅務行政處罰;

8.罰款;

9.沒收非法所得;

10,停止出口退稅權;

11.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壹條

精神病人、精神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障礙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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