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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的重點歸集111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

第壹章 會計法律制度

壹、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

(3)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

(4)地方性會計法規。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壹)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

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四)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三、會計核算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對會計核算的原則、會計資料基本要求以及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產清查、會計檔案管理等作出了統壹規定。

四、會計監督

(壹)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內度的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

2.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範圍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

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範圍

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壹)會計機構的設置

(二)代理記賬

1.代理記賬的概念

2.代理記賬的業務範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以下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壹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四)會計從業資格

1.會計從業資格的概念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範圍?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3.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註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註冊登記。

(2)離崗備案。

(3)調轉登記。

(4)變更登記。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概念和特點。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壹是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二是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三是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和學時要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24小時。

(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壹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會計工作崗位可以壹人壹崗、壹人多崗或者壹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七)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八)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2.交接的程序

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六、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關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壹、支付結算概述

(壹)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的轉移。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範,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塗改。

(二、銀行結算賬戶

(壹)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和種類

1.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1)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1.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銀行與存款人須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銀行審查後符合開立賬戶條件的,應辦理開戶手續,並履行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的義務;需要核準的,應及時報送人民銀行核準。

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並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2.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有法定變更事項的,應於5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日內向人民銀行報告。

(三)基本存款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的概念

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賬戶。

2.基本存款賬戶使用範圍

基本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包括: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四)壹般存款賬戶

1.壹般存款賬戶的概念

壹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壹般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壹般存款賬戶主要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壹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3.壹般存款賬戶的開戶要求

開立壹般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五)專用存款賬戶

1.專用存款賬戶的概念

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專用存款賬戶適用於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等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3.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應符合規定。

(六)臨時存款賬戶

1.臨時存款賬戶的概念

臨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3.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應符合規定。

三、票據結算

(壹)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包括

1 銀行匯票:即期票據,同城 異地使用 可以轉賬 ( 提示付款 1個月 )

2 商業匯票:遠期票據,最長期限六個月

3 銀行本票:即期票據,同城使用

4 支票 :即期票據,同城使用 ( 提示付款 10天 )

(二)銀行匯票

1.銀行匯票的概念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銀行匯票的使用範圍

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3.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3.支票記載事項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簽發空頭支票,則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2%的賠償金

五·票據喪失:可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第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壹、稅務管理

(壹)稅務登記

開業或變更登記:先工商後稅務30日稅務機關收到後30日內審核並發登記證件

註銷登記 :先稅務後工商15日

1.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壹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2.稅務登記範圍

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3.稅務登記種類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二)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它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2.發票的種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 專門結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使用的壹種發票。

(2)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

(3)專業發票。

3.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得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三)納稅申報

1.納稅申報的概念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申報期限內就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書面申報的壹種法定手續。

2.納稅申報的方式

包括:

(1)直接申報

(2)郵寄申報。

(3)數據電文申報,

二、稅款征收

(壹)稅款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 對 已建立賬冊且 會計記錄完整

(2)查定征收, 對 生產部固定 賬冊不健全

(3)查驗征收, 對 零星 分散的高稅率產品

(4)定期定額征收, 對 批準可以不設置賬簿或暫緩建賬的小型納稅人

(5)代扣代繳, 對 零星分期,不易控制的稅源實行源泉控制

(6)代收代繳, 對 受托加工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 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7)委托代征, 對 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壹些零散稅款的壹種方式

(8)其他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二)核定應納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第四章 會計職業道德

壹、職業道德與會計職業道德

(壹)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1.職業道德的概念

2.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職業道德主要內容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

(二)會計職業道德

1.會計職業道德概念

會計職業道德是指在會計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體現會計職業特征的、調整會計職業關系的職業行為準則和規範。

2.會計職業道德規範的主要內容

(1)愛崗敬業。 是會計人員幹好本職工作的基礎和條件,是其應具備的基本道德素質

(2)誠實守信。 是做人的基本準則,也是公民道德規範主要內容

(3)廉潔自律。 是會計職業的前提,既是會計職業道德的內在要求,也是會計職業聲譽的‘試金石’

(4)客觀公正。 是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追求的目標

(5)堅持準則。

(6)提高技能。 是練就高超的專業技術和過硬本領的唯壹途徑

(7)參與管理。

(8)強化服務。

朱镕基在2001年視察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時題詞‘誠信為本,抄手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關系

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法律制度正常運行的社會和思想基礎,會計法律制度是促進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兩者有著***同的目標、相同的調整對象,承擔著同樣的職責,在作用上相互補充;在內容上相互滲透、相互重疊;在地位上相互轉化、相互吸收;在實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進。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區別

(1)性質不同。

(2)作用範圍不同。

(3)實現形式不同。

4)實施保障機制不同。

六、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關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刑事責任。

壹、法律責任:違返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後法律後果,也就是對違法者制裁。

1、法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刑事責任

1)行政處罰: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為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

3)壹事不二罰(當事人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行政處罰)

4)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行為後果,或者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以行政處罰

5)行政機關作出處罰前應告知當事人

6)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履行。

2、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範所應承壹種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

3、兩者***同之處:

同屬行政行為、同為懲戒措施、同為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後果。

兩者不同之處:制裁原因不同、對象不同、範圍形式不同、制裁權來源和根據不同、行為屬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責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區別:追究違法行為不同、機關不同、承擔責任的後果不同。

5、違返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1)不依法設置賬簿的行為

2)、私設賬簿的行為

3)、取得原始憑證不合法行為

4)、登記賬簿不合法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行為

6)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的行為

7)未按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規定保管會計資料

9)未按規定使用單位內部監督

10)任用會計人員不合法的行為

上述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單位:3000—50000,直接責任人:2000—20000)

3)吊銷從業資格證

6、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偷稅額占應納稅額10%—30%且偷稅額在1萬—10萬或因偷稅給予二次行政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額1——5倍罰金。偷稅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且偷稅額在10萬以上的,處3—7年有期徒刑,並處偷稅額1——5倍罰金。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2—20萬罰金

2)行政責任:通報、罰款:單位(5000—100000,直接責任人員:3000—50000)行政處分、吊銷從業資格證

7、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2萬—20萬罰金。其余的同上。

2)行政責任:同上

8、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其它人員違反上述行為

行政責任:由縣級以上的財政部門對違法人員處5000—50000罰款

9、對犯有打擊報復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罪的單位負責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會計法》 1999年10月31日制定 2000年7月1日實施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2005.1.22發布 2005.3.1執行

《總會計師條例》 1990.12.31制定並發布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2000.6.21發布 2001.1.1實施

《黑龍江省會計管理條例》 2002.10.18發布 2003.1.1實施

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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