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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體系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會計法。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與會計工作有關的法律。例如,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

(2)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經國務院批準頒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等。

(三)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會計部門規章是財政部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制定並由部門負責人頒布的制度性措施,如財政部第26號令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財政部第33號令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會計規範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並頒布的制度性措施。比如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的38項具體標準和應用指南。

(4)地方會計法規。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會計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

會計管理系統

(壹)主管會計工作的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權

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公布。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

(2)財務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價、表彰、獎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工作。

(四)單位內部會計管理

單位內部會計管理的責任主體是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管理,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並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會計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對會計原則、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產檢查、會計檔案管理等作出了統壹規定。

1.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包括:真實性、相關性、清晰性、可比性、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

2、會計的壹般要求包括:

(1)依法建帳

(2)按照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核算。

(3)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

(4)明確核算內容

(5)正確采用會計處理方法

(6)以公歷年為會計年度。我國規定的會計年度從公歷65438+10月1開始,到65438+2月31結束。

(7)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8)會計電算化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9)正確使用會計記錄。中國境內各單位的會計記錄應當用中文書寫,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壹種通用的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駐華機構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

3.會計憑證(詳見會計基礎)

會計監督

(壹)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單位內部為保護本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采取的壹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和方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客體。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記賬人、審批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人、處理事務的人、保管財產的人的責任和權限要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分配等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中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檢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會計數據定期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應明確。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是什麽?

(1)有權拒絕處理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或依職權予以糾正。

(二)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及有關資料不符的,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予以處理。

(二)政府對會計工作的監督

1.政府監管會計工作的理念

政府對會計工作的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有關人員的會計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會計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屬於外部監督。

2.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的會計工作實施監督,對會計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例如,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範圍。

財政部門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對發現有會計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處罰。會計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財務部門應當對各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此外,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財政部門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受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和驗證的壹種監督制度。此外,單位和個人舉報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行為,也屬於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2.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

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1)審核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項中的審計業務,出具相關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壹)會計機構的設立

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任命會計主管人員。對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委托中介機構記賬。

(2)代理記賬

1.代理記賬的概念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的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2.代理記賬的業務範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等資料,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字蓋章後對外提供。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1)單位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指定專人負責資金的日常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

(4)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進行更正和補充。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員工的義務

(1)根據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保守在業務執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三)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會計處理不當、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要求;

(4)對客戶提出的會計原則問題進行說明。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是指單位中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

(4)會計從業資格

1.會計資格的概念

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行業從事會計工作的壹種法定資格,是進入會計行業的門檻。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範圍?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人員以及在中國大陸從事會計工作的外國人),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

(2)出納;

(3)審計;

(4)資本和基金會計;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的核算;

(6)工資、成本和財務成果的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會計增減;

(8)總賬;

(九)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10)會計機構會計檔案管理。

3.獲得會計資格

(1)會計從業資格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壹制定並公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二)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基本的會計知識和技能。

(3)部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的免考條件。符合基本報名條件,具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專業學歷(或學位)的報考人員,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考會計基礎和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5級)。

會計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註冊會計師專業化、審計學、財務管理和財務管理。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崗位報名。持證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登記表,憑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頒發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書進行登記。

(2)離職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註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轉移登記。持證人員調動工作單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按規定要求辦理調動登記。

(4)變更登記。持證人學歷或者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其所屬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

5.會計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概念和特點。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指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繼續接受壹定形式的有組織的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訓活動,優化知識結構,不斷提高和保持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是:壹是針對性,即針對不同的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解決實際問題;二是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三是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的內容、方法和形式靈活。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

(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和課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是培訓,在職自學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少於24小時。

(五)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職業地位

會計專業崗位是區分會計人員與其專業技能的技術等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高級會計師是高級崗位,會計師是中級崗位,助理會計師、會計師是初級崗位。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等級。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壹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價相結合的制度。

(6)會計崗位設置

會計崗位是指根據業務分工在單位會計機構內設置的職能崗位。會計崗位可以是壹人壹崗,也可以是壹人多崗,也可以是多崗。但是,出納人員不得負責審計、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

(7)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聘任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是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直系親屬。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

(8)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移交範圍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時,應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2.移交程序

總會計人員應當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負責交接。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負責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監督交接。

3.移交人員的責任

交接人員應當對交接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資料在處理會計工作中如發現有問題,應由原交接人員負責。

不及物動詞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有關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類型包括:責令其限期改正;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通過具體案例,分析總結了會計工作中應了解和掌握的會計法律制度的基本規定,以及掌握會計法律制度與做好會計工作的關系;分析判斷合法與非法會計行為的界限和原因,以及非法會計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分析判斷內部會計監督、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督的區別和聯系;分析判斷會計人員在會計監督中的責任和權限;分析總結會計人員如何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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