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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6年第186號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86號 發文日期: 2006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壹、關於居民住宅區內業主***有的經營性房產繳納房產稅問題

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

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三、關於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關於林場中度假村等休閑娛樂場所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利用林場土地興建度假村等休閑娛樂場所的,其經營、辦公和生活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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