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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讀財稅2016 36號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用於簡單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納稅人的社交、娛樂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外購商品的非正常損耗,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和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加工修理勞務和運輸勞務。

(四)不動產的非正常損失,以及該不動產所消耗的商品采購、設計服務和建築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在建房地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勞務和施工勞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的房地產,均為在建房地產項目。

(六)購買的客運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燃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和智能建築設備及配套設施。

以上是具體規定。簡單來說就是:1。使用後不能繼續使用且不用於生產經營的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2.因為免稅項目和簡單應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征或已少征,無法確認相應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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