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政策規定1。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3.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向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註冊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經有關部門批準,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費、考試報名費、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夥食費等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範圍。學校食堂是指按照《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大學生公寓和食堂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2號)第三條規定,對2016至2016年4月30日在大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因此,自2065438年5月1日起,餐飲服務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壹般納稅人按6%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按照《學校食堂衛生管理規定》和《學生集體用餐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提供飯菜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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