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增值稅留抵稅額,對於企業來說,其實就是企業的壹項資產,是企業提前交納出去的增值稅,後期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減少交納增值稅。
現在,企業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留抵稅額,跟企業收回了外面的欠賬性質壹樣,比如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
除了做了壞賬註銷的債權重新收回外,其余的債權收回,誰見過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企業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是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問題2:增值稅加計抵減的部分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答:
增值稅加計抵減,就是滿足條件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按比例多抵減壹部分(10%或15%)。
這個政策,是國家給予部分行業的特殊政策,不具有普惠性,不是人人都能享受的。
由於多抵減了增值稅,自然納稅人就可以少交壹點稅。
對於少交的增值稅,國家也沒有指定專門的用途,當然就是企業的盈利了。
根據規定,凡是國家給的“好處”,沒有指定專門用途的,都是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的。
問題3:個稅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王某2020年職務晉升但是工資未確定,每月實際收入8000元(老工資),其中有1000元車補可以填入到稅前扣除裏。2021年1月工資確定為每月8500元(新工資),且其中沒有了可以免稅的1000元車補,執行時間為2020年1月。那麽王某是不是就等於2020年每個月少報了1000元收入?請問出現這種情況2021年1月該如何報稅,是從2020年1月開始更正申報還是等2021年3月讓其匯算清繳?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規定,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 ,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比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2009年12月9日冀地稅發〔2009〕46號)第壹條規定,各單位向職工個人發放的交通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首先應該分析王某2020年所取得車補1000元是否可以免稅,具體要查詢當地的規定。目前,全國大多數省市區或計劃單列市出臺有車補和通訊補助的稅前扣除的金額標準,但是也有極少數地方至今沒有出臺過標準。
如果王某取得車補符合免稅的規定,當然就不需要更改,2021年執行新的工資收入標準後就按照新標準申報即可。
如果王某2020年取得的車補不滿足免稅的標準,或雖滿足免稅標準但是稅前扣除金額超標的,原則上屬於扣繳義務人計算扣繳金額錯誤,個人應自行申報。自行申報包括月度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實務中,對於這種情況多數是采用匯算清繳。
問題4:壹般納稅人開具的水果銷售發票稅率是多少?
解答:
1、如果是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自銷的水果,免增值稅。
2、如果是購進後銷售,壹般納稅人銷售新鮮水果,稅率是9%(農產品是低稅率);如果是進行深加工後銷售,稅率13%,比如水果罐頭。
當然,壹般納稅人購進水果銷售的,是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
問題5:新公司剛開,用於建造生產線的工程物資盤虧了,原增值稅進項稅額需要考慮轉出嗎?
解答:
對於盤虧的工程物資,先需要查明盤虧的原因。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 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八條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註釋》執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
對於工程物資盤虧,查明原因的時候,就需要分辨原因是否存在“ 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 ”,如果存在這些情況就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問題6:請問投資性房地產斷租期間折舊計入哪裏?
取得租金收入時,計入其他業務成本。那閑置狀態沒有租金時,還計入其他業務成本嗎?但是沒有其他業務收入可以匹配呀
還是像閑置的固定資產壹樣,折舊計入管理費用?
解答:
按成本價值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可以計提折舊。
在出租的時候,有收入,把折舊計入成本,是理所當然的,也是容易理解的。
如果沒有出租了,沒有收入,折舊依然需要繼續。我個人理解這是壹個管理問題:
1、想出租但是沒有出租出去,是企業管理的問題(推銷或策略等存在問題);
2、暫時不想出租出去,想對房屋進行簡單的維修等後再出租,也是管理問題;
3、想改變用途,但是還沒有想好或來得及實施,也是管理問題;
4、不想出租了,就想坐等房屋漲價,然後把房屋賣出去等,也是管理問題。
因此,我個人認為,以成本價值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在斷租期間的折舊,還是計入“管理費用”比較好。
問題7:自然人通過有限合夥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收到分紅時,按多少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
特別說明: 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不能享受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第壹條規定: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壹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第壹條規定: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壹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壹日的持有時間。
上述差別化政策針對的全部是“個人”,並不包括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等形式。
問題8:借: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這個分錄是什麽業務做出來的?
解答:
這個會計分錄主要是服務行業(第三產業),購進的貨物或服務直接用於營業或銷售的。
比如,餐飲行業購進的生鮮食材,購進後直接交給後廚使用,用於後廚加工生產對外銷售的菜品。
借: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這類核算方法,屬於比較簡單的,沒有中間的入庫環節、生產成本歸集環節,是直接跳轉到“主營業務成本”的。所以,對於這類成本,比如餐飲行業在月末通過盤存來倒紮成本。
月末的時候根據盤點剩余的食材成本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後廚
貸:主營業務成本
或者紅字:
借:主營業務成本(紅字)
貸:原材料-後廚(紅字)
等到次月的月初,再把這部分金額直接轉入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藍字)
貸:原材料-後廚(藍字)
其他服務行業,為了簡化會計核算,也可以采用類似的方法。
問題9:對於集團統壹進行研發,研發費用在各子公司間分攤,如何確定分配率?
解答:
例如以研發投入確定分配率。參照合作研發的模式,對集團統壹發生的研發費在各個子公司之間進行分攤時,按各子公司在研發過程中的實際投入為標準為分攤。壹方面,按投入進行分配較易量化計算,能合理體現各子公司對研發結果的實際貢獻度,符合配比原則;另壹方面也能有效解決按銷售收入分配不能完全反映出研發成果使用情況的問題,便於後續管理跟蹤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