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後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96修正)

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後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96修正)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財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有關規定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財政部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有關問題的批復》,為切實履行中央財政監督職責,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財政監督運行機制,規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的工作行為,強化機構管理,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財政部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西藏)和計劃單列市設立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全稱為:財政部駐××省(自治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事處);專員辦事處報經財政部批準後在市(地)設立辦事組,全稱為:財政部駐××省(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組[以下簡稱市(地)辦事組]。

專員辦事處和市(地)辦事組統稱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第三條 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的業務、人事、財務由財政部垂直領導,並實行分級管理辦法。

(壹)各專員辦事處的工作由財政部管理;市(地)辦事組由專員辦事處管理,必要時財政部可直接要求市(地)辦事組完成某項任務或匯報專項工作。

(二)各專員辦事處的行政領導由財政部考核任免;其他處長級幹部由專員辦事處考核提名,報財政部任免;主任科員以下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由專員辦事處負責,其中主任科員的任免報財政部備案。

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幹部管理工作,按國家公務員條例執行。

(三)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人員編制由財政部核定下達;專員辦事處內部處室及市(地)辦事組設置由財政部審批。

(四)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經費由財政部核撥。辦事處每年應向財政部編報經費預算和決算。第四條 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是財政部派駐各地履行中央財政監督和某些管理職能的機構。其主要職責任務是:

(壹)監督檢查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執行國家財稅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情況,維護財稅秩序;反映國家預算執行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以及與中央財政有關的經濟信息;

(二)監繳中央財政非稅收性專項收入;

(三)根據財政部部署對有關單位申報中央財政專項支出資金情況就地進行初審核證,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國家基本建設投資使用情況及中央有關部門、企業自收自支的國家預算外建設基金的征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根據財政部部署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要求,承擔中央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國家股權收益分配等監督工作;

(五)就地審查稽核某些中央財政收入的減免、退庫事項,並根據財政部授權就地辦理某些收入退庫的核批事宜;

(六)對集中向中央財政解繳稅利的行業及分支機構的稅利解繳情況進行稽核監督;

(七)對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工作中涉及執行財政、稅務、財務、會計、法律、行政法規的合法性、公正性進行監督;

(八)審批財政部授權的有關財務事項,承擔財政部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五條 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為履行本規定第四條所列各項職責,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提供與財政收支或財務收入有關的各項報表、資料及其他有關情況,並實施監督檢查。

(壹)有權要求承擔中央預算收入繳納義務的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報送反映繳納中央預算收入情況及能夠據以核實該情況的各項資料;

(二)有權要求中央企業按規定報送財務報告和國有資產變更情況,以及政府審計機關和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價機構出具的與財務收支、國有資產變更有關的審計決定和審計報告;

(三)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報送申報、使用中央預算安排的國家重要商品儲備費用、科技三項費用、扶持生產和文教事業發展等專項支出資金、中央財政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資料及決算報告,以及申請退付中央預算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有權要求當地財政機關提供與辦理中央財政年度結算事項和調整財政收支基數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以及涉及財政、稅收、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問題的地方性法規和決定;

(五)有權要求中央預算收入征收機關和國庫提供中央預算收入征收、退付和收納、報解情況,有權要求其配合核查和糾正中央預算收入征收、退付和收納、報解中存在的問題;

(六)有權要求設立預算收入過渡性帳戶的有關執法機關報送收存和解繳中央預算收入的情況; 

(七)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與開展中央財政監督有關的其他資料或情況。

(八)有權檢查被監督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與財政收支有關的其他資料;有權就財政監督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

  • 上一篇:財稅實務問題解答9則(2021年1月30日)
  • 下一篇:常見的英語縮寫單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