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壹條規定,以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出資入股,與受贈方利潤分配共同分擔投資風險的,不征收營業稅;第二條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可以看出:第壹,對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投資,與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分擔投資風險,不征收營業稅;二是以不動產、無形資產中的“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並收取固定利潤的,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三是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投資並收取固定利潤的,按照“無形資產轉讓”稅目征收營業稅;第四,純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由於貴公司的投資者以不動產和非技術專利出資,參與投資者的利潤分配,* * *共擔投資風險,所以不屬於營業稅的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該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範圍的,應當征收營業稅。不屬於營業稅的範圍,因此也不屬於開票的範圍。以投資協議、評估報告和付款票據作為資產的計稅依據,計提折舊或攤銷。但以貨物作為出資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股東或者投資者銷售其生產的貨物,視同銷售貨物。因此,投資者在投資商品時應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如果未按要求取得發票,則不允許稅前扣除。關於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八條規定,以投資取得的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款為計稅依據;第六十六條規定,以投資取得的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依據;第七十二條規定,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定:壹是以支付現金取得的存貨的成本,為買價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二是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是以現金支付以外的方式取得存貨的成本;第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材料費、人工費、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費用作為成本。可見,實物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應作為實物資產投資入股時的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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