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盤龍區代理記賬】營改增後代銷手續費如何繳納增值稅?

【盤龍區代理記賬】營改增後代銷手續費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壹)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壹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壹)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壹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壹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銷手續費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11號)規定,大連市果品批發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受托方)為貨主(以下簡稱委托方)代銷貨物,並按銷售額的壹定比例收取代銷手續費。對這壹經營行為,根據現行增值稅法法規,受托方(代銷方)為委托方代銷貨物,其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對其從購貨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均應當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減按銷售額的壹定比例提取的代銷手續費;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法規,受托方從銷貨款中提取的代銷手續費,是其從事“服務業—代理”業務而向委托方收取的價款,屬於營業稅的征稅範圍,應當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壹條第(壹)項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根據上述規定,代銷貨物,並按銷售額的壹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代銷手續費,對這壹經營行為,代銷貨物視同銷售行為,但價外費用是銷售時向購買方收取的,並非向委托方收取,不屬於價外費用。按國稅函〔1996〕611號理解,營改增前,雖是向供貨方收取,但也不屬於平銷返利行為,營改增後,仍不屬於平銷返利銷售,營改增前為兼營行為,營改增後仍應為兼營行為。

  • 上一篇:財富管理的十大風險
  • 下一篇:如何打開餐飲電子發票的流程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