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相關涉稅資料保存期限為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最新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自2016 1起生效。為便於單位檔案的統壹管理,結合會計檔案的實際利用要求,新管理辦法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來的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個類別調整為10年、30年兩個類別,原附表1、2中的保管期限為會計憑證的最短保管期限, 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最低保存期限延長至1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壹天起計算。
30年保存期:原始憑證、會計憑證、總賬、明細賬、日記賬等輔助賬簿;
10年保存期限:中期財務報告、銀行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
壹種比較特殊:固定資產卡,報廢後保存五年。
1.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壹天起計算。
2.例如:某企業2018年5月開始建賬,2018年5月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從2019年6月開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