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侵占罪與貪汙罪的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汙罪只限於公***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汙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占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二、侵占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2、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3、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
財務侵占如何處理:
公司的財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財產的,會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據侵占的金額進行處罰。如果數額不大,歸還給所有權人。侵占人要受到行政處罰。如果數額較大,則涉嫌侵占罪,承擔刑事責任,會受到刑事處罰。公司的財務是屬於比較重要的職位,公司的財務對公司的財產、負債、稅務等的財務情況進行管理,而在實踐中公司的財務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產是時有發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