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規定立即公布。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動情況;行政許可的取得、變更和延期信息;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需要提醒企業的是,實踐中很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實繳註冊資本到位但未在20個工作日內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因為承擔企業信息變更工作的人員壹般是企業會計和辦公室人員(大中型企業可能有專門的法務人員負責)。很多時候公司會計和公司辦公室人員不知道公司股權是否轉讓,也不參加股東大會,導致財務人員掌握的信息與公司實際情況不對稱。這會導致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公司財務人員無法獲取相關信息,延誤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2014、10、1日期後,如果再次出現這種情況,企業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影響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和授予榮譽稱號。
公開企業財務信息有利於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業內專家表示,此次公布的規定明確,企業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政府部門只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公示和監管責任;同時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核查處理。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認為,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裏程碑。此前,企業的經營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只是在企業和相關部門之間“妳中有我”,或者在小範圍內傳播。而現在這些都成了需要披露的信息。這些信息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有利於加強企業的誠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表示,隨著企業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企業未按要求披露信息或弄虛作假的,將被管理部門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三年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國家或省級工商部門將將其列為嚴重違法企業,並向社會公示。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獲取這些信息。這將使企業的經營行為置於陽光的監督之下,迫使企業對自己的不誠信行為負責,有利於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會計事務所和稅務事務所可能會迎來新的發展機遇。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四條也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核查、網絡監控等方式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抽查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並依法利用政府其他部門的檢查核實結果或者專業機構的專業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