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就地繳庫的中央預算收入的對帳二、關稅和集中繳庫的中央預算收入的對帳三、其他第四條 各級中企處(組)對中央預算收入要認真審核對帳。對帳中,發現征收機關設置過渡戶、銀行占壓庫款、中央與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劃分錯誤和庫款的級次科目差錯等問題,應以公函和其它形式分別通知並督促繳款單位、征收機關和國庫予以更正。各繳款單位、各級征收機關和國庫要協助中企處(組)做好此項工作,保證中央預算收入及時準確足額地繳入中央金庫,並按規定程序報解。第五條 中央企業單位每月終了後7日內,將當月繳納的稅費(包括屬於地方預算收入的稅費),按預算收入科目編制月份對帳表並附影印的繳款憑證報納稅地的地(市)中企處(組),中央事業單位可以按季報送。第六條 國庫中心支庫和中央預算收入直接上劃省分庫的支庫,每月應將當月中央預算收入月份對帳表,抄送當地中企處(組)壹份。第七條 地(市)中企處(組)應在月度終了後15日內完成中央企事業單位收入對帳。對帳中如發現差錯,除合理的在途外,應區別情況分別通知並督促繳款單位、征收機關和國庫予以更正。同時應按預算收入科目編制對帳匯總表(如中央企事業單位與國庫月報有差額應附說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中企處。第八條 省中企處每月終了後25日內,應將全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中央企事業單位對帳情況編制匯總表並附說明報財政部。第九條 國庫中心支庫和中央預算收入直接報解省分庫的支庫,在年度終了整理期結束後,應將中央預算收入年度對帳表抄送中企處(組)壹份。中央企事業單位上繳中央財政的收入應與國庫的中央預算收入決算數壹致。如有差額,地(市)中企處(組)應查明原因,並區別情況由中企處(組)在年終後15日內分別通知繳款單位,征收機關和國庫予以更正。同時應編制年度對帳匯總表,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報省級中企處。年度終了後40日內,省級中企處應編制全省中央企事業單位對帳情況匯總表並附說明壹式兩份報財政部。第十條 中央企事業單位直接繳入省級分庫的中央預算收入,由省中企處比照上述規定負責對帳。第十壹條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中央與地方***享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由省中企處每季根據國庫報表,按規定的比例核對,對未按規定的比例劃分中央與地方***享比例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應區別情況分別通知和督促征收機關和國庫予以更正。對不能更正的應將原因報告財政部。第十二條 年度對帳中發現的問題,有關地區應盡快作調庫處理,既要將誤入地方庫的中央收入調入中央庫,也要將誤入中央庫的地方收入調入地方庫。無正當理由拒不按中企處(組)的要求予以調庫的,經財政部審核後,對影響中央財政收入的部分,通過年終結算扣回。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每年向財政部報告財務決算時,應將所屬企業實際上繳的稅費數額與財政部中企處匯總的就地繳庫和集中繳庫的稅費核對壹致,如有差額,應查明原因予以更正。並將核對情況在企業財務決算說明書中予以說明。第十四條 各級有關國庫每月終了後3日內,應將當月關稅(包括進口產品產品稅、增值稅、工商統壹稅和專項調節稅,下同)收入月報抄送當地海關。各海關經對帳(如有差額應查明原因予以更正)。在月度終了後5日內,將關稅收入的對帳情況報各直屬海關。各直屬海關在月度終了後12日內將各海關對帳情況匯總後報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應在月度終了後20日內將全國關稅收入月度對帳情況匯總報財政部。第十五條 各直屬海關每年度終了後20日內,應將所屬海關上繳的關稅匯總報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應在年度終了後四十日內將全國關稅收入年度情況匯總報財政部。第十六條 中央企事業單位集中繳入中央總金庫的中央預算收入,由財政部直接與中央總金庫對帳。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機構對帳匯總表由財政部另行制定下達;中央企事業單位對帳表,由各省級中企處根據財政部制定的對帳匯總表自行制定。第十八條 各級國庫與財政、征收機關的對帳,仍應按《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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