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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8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的議案》:現就2018第四季度納稅人適用個人所得稅扣除費用和稅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

壹、關於工資、薪金適用費用扣除和稅率問題。

對納稅人在2018 10 1(含)日期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統壹按照5000元/月執行費用扣除,並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1》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2065438+2008年9月30日(含)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修改前的規定執行費用扣除。

二、關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所得稅的征收方法。

(1)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2018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5000元/月,前三季度減除費用3500元/月。

(二)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2018年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計算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應納稅額, 其中前三季度應納稅額按照稅法修訂前規定的稅率和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第四季度應納稅額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以下簡稱稅法)具體計算方法:

1.月(季)預繳稅金的計算。

本期應納稅額=累計應納稅額-累計已納稅額

累計應納稅額= 10月前應納稅額1+10月後應納稅額1。

6月前應納稅額65438+10月1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訂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訂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6月前實際經營月數65438+10月1 ÷累計實際經營月數。

6月後應納稅額65438+10月1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訂後規定的稅率-稅法修訂後規定的速算扣除數)×6月後實際經營月數65438+10月1 ÷累計實際經營月數。

2.年度匯算清繳稅款。

應退稅款匯出額=年應納稅額-累計已納稅額

全年應納稅額=前三季度應納稅額+第四季度應納稅額。

前三季度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訂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訂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數÷全年實際經營月數。

第四季度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訂後規定的稅率-稅法修訂後規定的速算扣除額)×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全年實際經營月份。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自2018 10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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