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是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
(1)納稅人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者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爭議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者繳納。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各方分別繳納。
(2)納稅人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土地使用稅。征稅的對象是上述範圍內的土地。
(3)稅收基礎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面積。
(4)適用稅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土地使用稅是壹種分類分級的固定稅率。每平方米年稅額按城市大小分為四檔:①大城市0.5至10元;②中等城市0.4到8元;③小城市0.3 ~ 6元;(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至4元。
市、縣、鎮、工礦區不同地方自然條件、經濟繁榮程度不同,情況復雜。據此,國家規定,市、縣、鎮、工礦區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考慮到部分地區經濟相對落後,需要適當降低稅額,部分經濟發達地區需要適當提高稅額,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可適當提高適用稅額,但須經財政部批準。
(五)納稅地點和期限。
(1)納稅地點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權屬信息。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由納稅人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土地的納稅地點,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2)納稅期限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按月、按季度、按半年等不同時期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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