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
由於目前尚無搬遷補償費營業稅稅務處理的統壹政策,建議企業或個人在遇到此類業務時與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專管員溝通,並根據溝通結果確定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二拆遷補償要繳什麽稅
1、營業稅。不論何種補償方式,征稅的關鍵掌握在拆遷項目是否是政府行為,有無政府批文。根據《營業稅目註釋》(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所以除過政府收回的土地(給予的補償除外),其他的拆遷補償款都要按“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根據目前的規定,對內資企業取得的拆遷補償在所得稅方面沒有特別的規定,被拆遷單位應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清理後的余額,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並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損失轉入“營業外支出”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的規定,經稅務機關審批後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拆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汙染、擾民而由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因此,除以上情況收到的拆遷補償外,其他都要計征土地增值稅。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