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本級政府的統壹部署,具體安排大檢查工作。
(二)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財政、國稅、地稅、審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社會經濟監督中介機構參加大檢查。
(三)依法檢查、處理各種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
(四)具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或社會經濟監督中介機構,對個別行業或部分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五)對下級大檢查辦公室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六)建立舉報制度,受理有關的人民來信來訪。
(七)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和完善財經法規、制度的意見和建議,把檢查與服務、治標與治本結合起來。
(八)開展維護財經法紀的宣傳教育。
(九)表彰遵守財經法紀的先進單位和在大檢查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先進集體與個人。第七條 下級大檢查辦公室根據上級大檢查辦公室有關開展大檢查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第八條 上級大檢查辦公室根據需要,可以將其監督檢查範圍內的檢查任務和事項,授權下級大檢查辦公室進行檢查。下級大檢查辦公室應按照授權檢查範圍和權限進行檢查。第九條 財政部大檢查辦公室除具有第六條所列職責外,還負有研究制定大檢查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組織財政部派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直接檢查中央所屬部分企事業單位等職責和任務。第三章 權限義務第十條 有權了解被查單位與檢查有關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收支等情況。第十壹條 有權要求被查單位提供與檢查有關的憑證、帳冊、報表和其他資料。第十二條 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第十三條 有權對被查單位的原始憑證、有關資料等進行復印或復制。第十四條 有權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檢查。對查出的違反財經法紀問題,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自查從寬,被查從嚴,實事求是,寬嚴適度”的原則進行處理。第十五條 有權對抵制檢查或拒不執行《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對仍不改正的,商請有關部門或報經本級政府同意後,采取其他制裁措施。第十六條 有權對打擊報復堅持原則的檢查人員、財會人員和舉報人的重點案件進行核查,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第十七條 大檢查工作人員要依法檢查,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如有在執行公務時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應按幹部管理權限,提請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處分。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八條 制定開展大檢查的具體實施方案,報本級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九條 進行宣傳發動,把輿論宣傳貫穿大檢查的全過程。第二十條 組織所有企業、行政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體工商戶進行自查,確保自查質量。第二十壹條 從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經濟監督中介機構抽調人員組成檢查組,深入企業和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壹)確定重點檢查單位名單;
(二)對檢查組成員進行培訓;
(三)將檢查組成員和進點日期等有關事項書面通知被查單位;
(四)檢查組持大檢查辦公室的介紹信進點檢查;
(五)檢查組將查出的違反財經法紀問題同被查單位逐項核實,提出《重點檢查報告》,報組織檢查的大檢查辦公室審核、定案;
(六)各級大檢查辦公室對檢查組提交的《重點檢查報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逐項審核定案,並向被查單位發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