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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性補助資金的會計處理

財政性補助資金的會計處理

企業有時會收到政府部門撥付的財政補助性資金,本文通過案例形式對相關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總結如下。

財政性補助資金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政府補助,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前者指企業取得的、用於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後者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後各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壹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

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3)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例如,A有限公司2012年獲得當地市政府財政補助120萬元,用於購買新設備改造工藝。假若2012年1月利用該項補助資金購買了120萬元的新設備,預計使用10年,無殘值。相關會計處理為(單位:萬元,下同):

收到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120

貸:遞延收益 120。

購置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120

貸:銀行存款 120。

按月計提折舊時,

借:制造費用 1

貸:累計折舊 1

借:遞延收益 1

貸:營業外收入 1。

會計上,全年該項資金應計入營業外收入12萬元。

財政性補助資金的稅務處理

財政性補助資金從稅收角度看分兩種情形,壹種是需征稅的財政性資金,壹種是屬於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

1.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將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結合上述文件來看,會計與稅法對財政補助的確認存在時間性差異。稅法對企業收到貨幣形式的政府補助,在收到政府補助的當期,應全部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在以後期間內遞延確認,應對當年會計上未確認營業外收入的遞延收益進行納稅調增,以後年度逐年進行納稅調減。若財政性資金屬於不征收收入,稅法上應在發放資金當年對不征稅收入進行納稅調減,同時對不征收收入支出形成的費用,按照會計確認的期間進行納稅調增。 會計與稅收差異在年度申報表中的體現

接上述例題,2012年A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應這樣填列:附表壹《收入明細表》第二十四行“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金額填12;附表三《納稅調整表》第十壹行“收入類調整項目——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賬載金額填12,稅收金額填120,調增金額填108。若該筆項目資金屬於不征收收入,附表三《納稅調整表》第十四行“收入類調整項目——不征稅收入”調減金額填120,第三十八行“扣除類調整項目——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賬載金額填12,調增金額填12。

在購買的設備不提前報廢及處置的前提下,2013年及以後9個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應這樣填列:附表壹《收入明細表》第二十四行“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金額填12;附表三《納稅調整表》第十壹行“收入類調整項目——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賬載金額填12,稅收金額填0,調減金額填12。若該筆項目資金屬於不征收收入,附表三《納稅調整表》第三十八行“扣除類調整項目——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賬載金額填12,調增金額填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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