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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還能在銀行抵押嗎?是什麽文件?

可以在銀行抵押!

礦業權抵押貸款

壹,礦業權的理論基礎

礦產資源是指地質作用形成的自然資源,呈固態、液態、氣態,具有利用價格。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礦業政策和市場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中探礦權采礦權市場的逐步發展和完善是壹個非常突出的變化。

探礦權、采礦權是壹種財產權,是礦山企業的財產或資產。應根據財產或資產進行管理和經營,努力使其不可侵犯、不流失,實現保值增值和經濟效益最大化。探礦權、采礦權可以出售、作價出資、合作(探礦、采礦)、租賃、抵押,也是壹種資產管理和資本運作。礦產資源是依附於探礦權、采礦權的,即妳要勘探或開發某壹種礦產資源,首先要有該地的探礦權、采礦權,並占有該資源。

探礦權、采礦權是對礦產資源的占有和使用權,是壹種實物財產,屬於用益物權。

二、采礦權可以依法抵押。

1996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壹項重要修改,就是刪除了“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抵押”的條款。並明確規定“探礦權可以轉讓給他人。”《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探礦權人可以以出讓或者作價出資的方式轉讓有償探礦權。采礦權人可以通過出售、作價投資等方式轉讓有償取得的采礦權,也可以出租、抵押有償取得的采礦權。”《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探礦權、采礦權以申請或者招標方式取得,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我國周邊國家的礦業法也規定采礦權可以抵押。

第三,采礦權的價值

礦業權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來確定,評估的途徑或方法壹般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場法,這些方法因礦業權所附帶的資源勘探程度而異。勘查工作程度較高的采礦權和探礦權,壹般采用收益評估的方式估計采礦權的預期未來收益;勘查程度低的探礦權壹般采用成本法,這與勘查成本和勘查獲得的地質礦產信息的效用有關;市場法壹般在探礦權采礦權市場比較發達的地區實行,是壹種類比定價方法。

德化某礦業公司有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批準的采礦權證書,采礦權證書有效期為20年。泉州某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礦業權價值進行了評估,礦業權及其附屬開發系統價值為665,438元+0.38萬元。

四。礦業權抵押的可操作性

國際上壹般在民法中規定礦業權視為不動產物權,比照適用不動產物權的屬性。

臺灣省“采礦法”明確規定采礦權視為物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各種法律關於不動產的規定。

《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規定,采礦權人申請采礦權抵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提交采礦許可證和礦山開發經營現狀報告。抵押人可與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協商。同時規定:“采礦權抵押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雙方應當自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采礦許可證和抵押合同到礦區所在地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手續。采礦權抵押時,其礦區範圍內的采礦設施相應抵押。”明確抵押期間,抵押人到期未清償債務或者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約定處分抵押財產,並享有優先受償權。

信貸審查指南:“礦業權抵押登記部門是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法律審查指南:“(1)探礦權、采礦權統稱為采礦權,適用於房地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2)出租的采礦權不得抵押。(3)采礦權抵押時,采礦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四)抵押合同應當約定采礦權許可證被吊銷後的補救措施。”這是銀行內部文件,采礦權可以作為貸款抵押。

綜上所述,礦業權抵押是可行的,合法合規的,既有理論依據,又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德化某礦業公司有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批準的采礦權證書,采礦權證書有效期為20年。經北京礦業權評估公司礦業權價值評估,礦業權及其附屬開發系統價值為665,438元+0.38萬元。抵押物產權清晰,礦業權市場價值大,流動性好。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按照《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的規定,已向當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縣國土資源局)(省國土資源廳批準)辦理了采礦權抵押備案手續,並報省國土資源廳礦山管理處備案。

五、采礦權抵押的法律依據

1.礦產資源法

2.擔保法

3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41號)

4.礦產資源實施細則

5.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6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六、采礦權抵押手續(地質礦產部)

1.申請人的申請

2.審批大廳受理申請、登記、受理和審查。

3.主辦辦公室審查申請材料。

4.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

5.復查和復核

6.局領導簽批

7.向申請人發出準予備案通知書。

8.備案登記和備案意見。

七。申請材料

1.抵押備案申請;

2.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的無爭議的采礦權證明材料。

3.采礦登記機關出具的抵押申請人按規定繳納礦業權使用費和礦業權價款的證明材料。

4 .由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機關出具的關於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原始證明材料。

5.資源稅征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證明材料。

6.國家出資的礦產地采礦權,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采礦權價值證明材料。

7.國有資產部門批準抵押的文件

8.抵押合同

9.采礦許可證原件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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