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合格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壹)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的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或者非營利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與組織有關的合理支出外,應當全部用於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或者非營利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根據登記核準或者章程的規定,將註銷後的組織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捐贈給具有相同性質和目的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資者對投資於本機構的財產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財產權;
(七)人員工資和福利費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機構財產。
如果妳的民辦學校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就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不是,按照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適用本制度的非營利組織應具備以下特征:
(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資源提供者向組織投入資源不獲得經濟回報;
(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組織的所有權。
也不具備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條件。雖然民政部門要求采用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但這壹要求與國家財政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妳必須改成商業企業會計制度或者小企業會計制度,按照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如果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也可以按照國家對民辦學校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申請減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