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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怎麽確認收入

采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采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壹條第三款規定:“采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售後回購業務,企業應當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科目,核算發出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實際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清理”等,按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或銷售不動產、

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營業稅”等; 根據計算的有關稅金和附加後,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應交稅金壹應交城建稅”、“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按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如果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小於原售價,根據謹慎性原則,則不能計提財務費用。

企業日後重新購回該商品時,根據對方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同時,將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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