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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寫殘保金申報的工資總額

申報殘保基金時,工資總額為上年度12個月的應付工資總額。

總量填充法:

1.在計算殘保金繳費基數時,要根據“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明細科目提取數據,還要統計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即“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科目。殘保金計算的工資總額為上述兩個科目本年借方發生額之和。

2.企業上年度職工人數按本單位上年度年平均職工人數計算(結果四舍五入為最接近的整數)。壹般來說,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人數=上壹年度職工人數之和12個月÷12。季節性就業應轉換為年平均雇員人數。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用工人數。

3.應該和個稅申報的工資和人數壹致。在職人數和平均工資不應填寫不實。現在稅改後審核很嚴格。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保金)是指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殘疾人比例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地區,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年度差額和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繳納的殘疾人就業專項資金。

剩余保險基金是對用人單位不履行社會責任義務(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壹種補償形式。具有強制性,根據法律法規可以減免,但不能不繳或不繳。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安排殘疾人就業需要繳納殘保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制度。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人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的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安排超過規定比例的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九條用人單位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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