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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e站雲課堂

壹、業務概括

1、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所列原因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後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2、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四類的納稅人,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收匯材料。納稅人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3、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稅務機關未辦理出口退(免)稅的,不得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在發生相關情形的次月,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當期退(免)稅額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

①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後的,未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②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

③未按本條規定留存收匯材料。

納稅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發生上述情形但尚未處理的出口貨物應當按照本項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已按規定處理的出口貨物待收齊收匯材料、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4、納稅人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5、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材料為虛假或者冒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相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二、操作步驟

若存在超期申報退稅、退稅管理類別為四類等情況,根據要求需提供收匯資料或視同收匯資料。點擊“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按照具體收匯信息錄入收匯情況表並保存,完成後關閉“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界面。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深空網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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