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減免稅申請報告(申請人簽名);
2、《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申請核準表》壹式四份;
3、殘疾的提供有效的殘疾證;
4、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個體工商戶、個人舉辦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提供);
5、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工資薪金所得申請減免的提供);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於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其他各項所得,不屬減征照顧的範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方式是:
1、網上申報
申報年審:由用人單位登錄“地方網上辦事大廳”進行辦理.點擊“政務公開”→點擊”省殘聯“→點擊”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電子政務系統“→”在線申辦“;
申報繳費:由用人單位登錄”地方電子稅務局“進行辦理;
2、上門申報
申報年審:由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鎮(街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本單位上年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和松山湖轄區用人單位到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辦公室申報;申報繳費:由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綜上所述,殘疾人申請減免基本上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工資薪金收入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壹種是經營所得收入個人所得稅的減免.除了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減免,殘疾人創業各個地方也有相應的政策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