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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政策

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政策如下:

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相關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3、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4、企業應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已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備案手續;

5、在企業匯算清繳結束後,主管稅務機關在對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納稅評估和納稅檢查時,應對安置殘疾人員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情況進行核實。

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流程如下:

1、確定殘疾人所在的工資加計扣除類別:

(1)殘疾人可以是企業就業殘疾人,也可以是個體戶自主就業殘疾人、社會服務機構就業殘疾人和特困殘疾人;

(2)根據殘疾人所處的就業狀況,壹般可以分為7類,即:壹般殘疾人、視力殘疾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肢體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

2、申報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1)企業就業殘疾人的申報:由企業主動提供申報資料,包括殘疾人證書、健康證明、殘疾人收入證明、殘疾人類別復印件等申報材料;

(2)個體工商戶自主就業殘疾人、社會服務機構就業殘疾人、特困殘疾人的申報:由殘疾人本人或其監護人主動提供申報資料,包括殘疾人證書、健康證明、殘疾人收入證明、殘疾人類別復印件等申報材料。

3、從業單位將殘疾人的月應納稅所得額及個人所得稅發放給報稅機關:

(1)從業單位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簽訂殘疾人月應納稅所得額及個人所得稅協議書(壹般式),將殘疾人的月應納稅所得額及個人所得稅發放給受稅機關(稅務機關);

(2)受稅機關在收到從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月應納稅所得額及個人所得稅後,將扣除完畢及匯算清繁賓畢的殘疾人月應納稅所得額及個人所得稅憑證發放給從業單位。

綜上所述,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工資可以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國家社會保障政策中,殘疾人所得稅減免政策是社會對殘疾人的救助政策之壹,其目的是減輕殘疾人在就業收入方面帶來的經濟負擔,以使殘疾人能夠更好地參與社會勞動,有利於推進社會公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壹)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第壹條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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