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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可以和國家福利合辦福利企業嗎?

是的,福利企業的新優惠政策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7]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充分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壹步保障殘疾人切身利益,經國務院批準,並征得民政部和中國殘聯同意,決定在全國統壹實施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壹是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稅務機關實行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辦法,征收定額時退還增值稅或減免營業稅。

(壹)每名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每年應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省級(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000元。

(2)主管稅務機關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繳納的增值稅不足的,可以在扣除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已退增值稅後的余額中退還上月已繳納的增值稅。如仍不足以退還,可在本年度內結轉至次月。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免營業稅。本月應繳納的營業稅不足的,可以結轉到本年度的下個月抵扣,但不得從上月已繳納的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總額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直接銷售購進貨物(包括批發零售貨物)和銷售委托單位加工的貨物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總額50%的提供服務(廣告除外)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服務和不屬於服務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和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免營業稅,壹經選擇,壹年內不得變更。

(五)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等扶持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政策,但不能累計執行。

(六)本條所稱單位,是指經過稅務登記的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壹)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可按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的100%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超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可以扣除,超過本年度及以後年度的部分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加計工資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單位按照第壹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免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稱單位,是指經過稅務登記的企業(不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殘疾人個體就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閥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向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產品增值稅稅率和免征部分項目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四。殘疾人個體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44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收入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租賃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職業治療機構等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壹)與每壹名依法安置的殘疾人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且每壹名安置在本單位的殘疾人實際上崗。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數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25%以上(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數在10以上(含10)。

月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超過1.5%(含1.5%),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超過5人(含5人),可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享受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增值稅。

(三)每安置壹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每壹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適用於本單位所在區縣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的基本設施。

六、其他相關規定

(壹)經認定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暫停執行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壹年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不符合規定的,取消下壹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壹條第七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為給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而設立的企業,由學校出資,由學校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上述企業只要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均可享受本通知第壹條和第壹條。此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數量時可以將實際在企業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全日制學生納入,在計算單位職工人數時也可以將上述學生納入。

(三)除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陜西以外的其他地區,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應照章征稅。上述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為殘疾人足額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停止執行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殘疾人安置條件實行年審辦法,具體年審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七。相關定義

(壹)本通知所稱“殘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8)的人員。

(二)本通知所稱“個人”是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稱單位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職工。

(四)本通知所稱工作治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壹體,通過組織精神障礙者參加適當的生產勞動,實施康復治療和訓練,達到平復情緒、緩解癥狀、提高技能、改善生活條件目的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包括精神病醫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作治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設立的工作治療站等。

八。關於殘疾人人數計算的規定

(壹)允許精神殘疾人計入殘疾人數量,享受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限於工業治療機構等適合精神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具體範圍由省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規定。

(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28號)等有關規定的勞動年齡的殘疾人,不計入本通知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安置比例、第壹條規定的退稅、減免限額和第二條規定的附加扣除計算。

九、單位和個人通過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名義上無實際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不繳納或少繳納所需的殘疾人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追回已支付的工資等方式。,除依照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對上述違法行為實際發生當年實際享受的減(退)稅予以全額追繳入庫,並自上述違法行為實際發生當年起三年內取消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十、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福利企業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由民政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盲人按摩機構、職業治療機構等單位的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的基本設施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XI。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本通知第二條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福利企業和校辦企業稅收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間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1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福利企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字[2006]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35號)自

十二、地方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執行本通知的規定,加強領導,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並與民政、殘聯等部門密切聯系和溝通。稅務機關要牽頭建立上述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 * *將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政策。財政、稅務部門應相互配合,省級稅務部門每半年應及時將本通知規定政策的減(退)稅數據及相關信息通報省級財政部門。

十三、各地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07年6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7]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廳(局)、殘聯: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有關規定,現將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征管辦法明確如下:

壹、資格認定

(1)認證部門?

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通知》(財稅字〔2007〕92號)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已安置25%以上(含25%)殘疾人,且殘疾職工人數不少於10人, 應當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再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

盲人按摩機構、職業治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在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7〕92號)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當先向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申請認定。?

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其他單位,可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2)需要確認的事項?

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7〕92號)第五條第(壹)、(二)、(五)項規定的條件,審核確定前款所列單位的比例和是否具備安置殘疾人條件,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殘疾軍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真偽,分別由殘疾人聯合會和民政部門審核。?

具體審核管理辦法由民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地方民政部門和殘聯在評審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申請評審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認定部門向申請認定的單位收取費用的,本條第(壹)項前兩款規定的單位可以不經認定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二。減免稅申請及審批

(壹)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並提交下列材料:

1.經民政部門或殘聯認定的納稅人,由上述部門出具書面審核確認意見;?

2 .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復印件);?

3.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

4.納稅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給殘疾人;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民政部門或殘聯認定的單位和本通知第壹條第(三)項規定的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並提交下列材料:

1.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復印件);?

2.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

3.納稅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給殘疾人;?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殘疾人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四)減免稅申請由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統壹受理,內部傳送至主管審批部門審批。審批部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和民政部門、殘聯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出具減免稅審批意見。?

減免稅審批部門只對民政部門或殘聯出具的書面審核確認意見進行書面審核確認,但在日常檢查或檢查中發現民政部門或殘聯出具的書面審核確認意見有誤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處理。 ?

納稅人的所得稅由其他稅務機關征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審批意見抄送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另行審批。?

(五)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本條第(二)、(三)項減免稅申請時,可要求當地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審核確認殘疾人證的真實性。?

三。退稅和減稅措施

(1)增值稅和營業稅?

增值稅征收即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繳納的增值稅不足的,可以在扣除已退增值稅後的本年上月已繳納增值稅的余額中予以退還。如仍不足,可結轉到本年度次月退款。本年應納稅額低於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本年應納稅額為限;本年應納稅額大於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退稅的,不得結轉下壹年度退稅。納稅人本月應退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退增值稅=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名殘疾人每年應退增值稅的具體數額÷12?

營業稅按月減少。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免營業稅。本月應繳納的營業稅不足的,可以結轉到本年度的下個月進行減免。本年應納稅額低於批準的年度減稅限額的,以本年應納稅額為限;本年應納稅額大於核定的年度減稅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減稅限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抵扣稅款的,不得結轉下壹年度抵扣。納稅人應根據以下公式減少本月營業稅:

本月應減免的營業稅=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名殘疾人年營業稅減免具體限額÷12?

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服務業”應稅服務和其他應稅服務的,只能減征“服務業”應稅服務的應納稅額;“服務業”稅目中的服務應納稅額不足以抵扣的,不得從其他稅目中的服務應納稅額中抵扣。

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納稅人,應在征得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意見後,從次月起連同納稅申報表,以書面形式申請退還或減免增值稅或營業稅。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實際安置殘疾人占職工總數的比例應按月計算。本月比例未達到25%的,不予退還本月增值稅或減征本月營業稅。?

年終應平均計算全年納稅人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壹個納稅年度內有三個月殘疾人平均比例未達到25%的,從次年1起取消增值稅返還、營業稅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納稅人新安置殘疾人從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次月起,其他從業人員從就業後的次月起;殘疾人和其他從業人員減少的,從減少的當月起計算。?

(2)所得稅?

1.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稅收優惠政策。?

2.原福利企業2007年6月65438+10月1至2007年7月1的企業所得稅仍可按原規定減征或免征,計算方法如下:

原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福利企業,2007年6月5438+10月1至2007年7月1免征應納稅所得額=(2007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6?

原按規定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福利企業,其應納稅所得額由2007年6月5438+10月1減為2007年7月1 =(2007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2÷2)×6?

2007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應按原規定計算,不包括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工資的扣除。?

3.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本政策調整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調整企業所得稅地方預繳金額。

四。變更聲明

(壹)納稅人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或從業人員數量發生變化,但仍符合退稅或減免稅條件的,應按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條的變化重新申請認定和審批。?

(2)納稅人因在職殘疾人或者從業人員數量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退稅或者減免稅條件時,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動詞 (verb的縮寫)監督和管理

(壹)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會同民政部門、殘聯建立年審制度,對不符合退稅、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取消其退稅、減免稅資格,對不符合退稅、減免稅條件期間已退稅、減免稅的,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追繳和處罰。?

對采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騙取稅收優惠政策的,壹經查實,主管稅務機關應追回其騙取的稅款,並在三年內取消其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申請。?

(二)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應建立專門的管理臺賬。征管軟件修訂前,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應建立專項管理臺賬,動態掌握納稅人年度退(免)稅減免限額和殘疾人變動情況。?

(三)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與民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殘聯等相關部門的溝通,逐步建立健全與發證部門的信息比對核實機制。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解決問題,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所有適用原政策的納稅人均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200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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