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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的補貼

法律分析:殘聯對殘疾人的補助:1。經批準可以減免個人所得稅。2.殘疾人提供的個人服務免征營業稅。3、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稅務機關按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限額征收和退還增值稅或減免營業稅。4、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5.國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人、老年人、烈士的收入;(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措施,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或者超過規定比例或者依法集中安排殘疾人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管理、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部分產品由其獨家生產。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向申請自謀職業的殘疾人發放營業執照。對從事各種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自主擇業和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在經營場所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規定免收管理、登記、證照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殘疾人在壹定期限內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給予小額信貸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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