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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壹”的基本要求進行的督促檢查、考核評定及獎懲活動。第四條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在本級依法行政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每年年底前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或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若幹小組開展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政府法制辦公室,承擔依法行政考核的具體工作。第五條 市政府負責考核縣(市、區)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縣(市、區)政府負責考核鄉鎮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第六條 依法行政考核指標納入黨委、政府目標考核、績效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第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堅持統壹組織、分級負責,實事求是、註重實效、公眾參與、客觀公正的原則。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第壹責任人,對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負總責。第二章 考核內容第九條 依法行政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壹)建立健全推進依法行政領導體制和機制情況;

(二)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情況;

(三)依法行政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四)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情況;

(五)規範行政執法情況;

(六)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情況;

(七)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情況;

(八)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九)根據省、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實際,需要納入考核範圍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建立健全推進依法行政領導體制和機制的考核內容:

(壹)行政首長承擔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第壹責任人的職責,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認真落實政府依法行政的階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深入調查研究,推進工作創新,及時妥善處理依法行政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二)加強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法制機構和法制隊伍建設。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嚴格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法制機構規格及人員配備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按照省編制、法制部門要求,配備以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為主體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人員。法制機構要充分發揮政府領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

(三)建立完善依法行政報告制度。市、縣、鄉級政府定期向上級政府和同級黨委、人大報告依法行政情況。市、縣政府定期向同級政協通報依法行政情況。市、縣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定期向本級政府書面報告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情況。第十壹條 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的考核內容:

(壹)建立健全政府領導幹部學法制度。推行常務會議和部門領導班子會議會前學法制度。通過開展會前學法、法制講座、專題培訓、理論研討、主題征文等活動,增強各級領導幹部的職責法定意識。

(二)實行領導幹部任職前依法行政考察和法律知識測試制度。在擬任下壹級政府及本級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任職前,由組織、監察、法制等部門聯合對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考察和測試。

(三)完善新錄用公務員崗前培訓考試制度。對擬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務員進行專門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工作。

(四)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公***法律知識培訓、專門法律知識輪訓和新法律法規專題培訓,將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

(五)各級行政學院和公務員培訓機構應把依法行政知識納入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班教學內容。第十二條 依法行政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的考核內容:

(壹)健全規範性文件制定制度。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依法制定規範性文件。建立政府部門規範性文件前置審查制度,以及部門規範性文件統壹登記、統壹編號、統壹發布的“三統壹”制度。

(二)嚴格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類公開辦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明確職責權限。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發布機制,落實政府信息公開的載體,及時更新政府網站發布的信息。

(三)完善和實施行政監督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充分發揮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積極接受媒體和社會輿論監督。

(四)健全和落實領導幹部問責制度。明確問責主體和權限、對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堅持有責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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