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65438號+0)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稅成本是指企業在開發建設開發產品(包括固定資產)過程中,按照稅收規定應當核算和計量的某壹成本對象的費用。
因此,房屋拆遷損失不屬於應稅成本,可按照《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的有關規定申報稅前扣除。
此外,根據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五條規定,被拆遷財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後,屬於正常報廢清理損失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扣除資產損失;否則,須經稅務機關批準後才能扣除。
房地產開發產品的成本有哪些?
計算開發產品的成本,需要明確開發產品成本的種類和內容。產品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根據其用途,開發產品的成本可分為以下四類:
1.土地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土地(即建設用地)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2.房屋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各類房屋(包括商品房、租賃房、周轉房、代建房)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3.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可有償轉讓的大型配套設施和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而發生的全部費用,直接計入開發產品的成本。
4.代建項目開發費用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委托單位開發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其他項目(如市政工程)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1.征地拆遷補償或土地租賃溢價是指因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所發生的壹切費用,包括征地費、安置費和原建築物拆遷補償,或以土地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賃溢價。
2.項目前期費用是指土地和房屋開發前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質調查、測繪、場地平整等費用。
3.基礎設施費用是指供水、供電、供氣、排汙、泄洪、通訊、照明、綠化、環衛設施、道路等基礎設施費用。在土地和住房開發過程中。
4.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根據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圖,在開發土地和房屋開發項目中發生的各種建築安裝工程費和設備費。
5.配套設施費用是指可計入土地、房屋開發成本且不能無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如鋼爐房、水塔、居委會、派出所、幼兒園、消防、自行車棚、公廁等設施費用。
6.開發間接費用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和開發場地為進行房地產開發而發生的間接費用,包括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房地產拆遷損失能否確認為開發前的成本?對於不動產拆遷損失,在相關稅法中有規定:不動產達到使用年限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扣除資產損失;如果不是,需要稅務部門判斷。在這壹點上,妳明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