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業稅
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征收營業稅。 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征收營業稅。 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 由於目前尚無搬遷補償費營業稅稅務處理的統壹政策,可建議企業在遇到此類業務時多與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專管員溝通,並根據溝通結果確定如何進行稅務處理。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壹步規定:此處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由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稅的,但是此類情況下的免征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批文為準。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需要關註是否已獲得稅務機關的免稅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則應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計提應交土地增值稅。三、企業所得稅
1、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截至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搬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未作專門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範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1)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2)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內資企業收到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參照國稅函[2003]115號文件執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參照該文件的精神,對本地區內資企業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作出了規定。 2、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1)對內資企業而言,當搬遷補償款不足以彌補企業因搬遷而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在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後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內資企業如遇到此類情形,應當以稅務機關的批文作為確定是否需對該損失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的依據。 (2)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幹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第十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的稅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其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價格、損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書面說明,同時附送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資料等,若涉及由企業外部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附送企業外部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時,應就企業財產損失進行重點檢查。對企業列支的財產損失,凡沒有提供上述情況說明資料的,又沒有辦法實際取證,可以進行納稅調整。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因搬遷補償款不足以彌補企業因搬遷而發生的費用和損失而導致的財產損失能否稅前扣除,更多地是取決於職業判斷。 3、企業搬遷涉及所得稅稅務處理與財務處理的差異從上述規定看,收到搬遷補償費的財務處理與稅務處理差異較大。主要體現在: 1財務上對於核銷相關費用和損失後的搬遷補償費結余數規定計入資本公積,也就是不影響被搬遷企業的損益,但稅務上規定此類結余數應當沖減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也就是通過減少可稅前列支的折舊的形式計入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因此,在重置了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情況下,就會在以後年度內形成應稅暫時性差異。為穩健起見,對於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而言,應當在將搬遷補償款結余轉入資本公積時,按照結余金額乘以適用稅率預留出遞延稅款貸項(而不是將結余款全額計入資本公積),在以後年度根據會計和稅法上對於折舊計提的差異逐年轉銷該貸項。 2財務上未對搬遷後不再重置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時結余款的處理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根據稅法規定,此類情形應視同常規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處置進行稅務處理。 3財務上可從搬遷補償費中列支的費用和損失包括可搬遷的機器設備的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費用,但稅務上並未明確此類費用可作為財產損失予以稅前扣除。 4財務上規定用於安置職工的費用可以直接核銷搬遷補償款,我們理解這裏所說的安置費主要包括“買斷工齡”的壹次性補償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壹次性補償金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該文件同時規定: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壹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級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因此,在企業搬遷過程中如涉及部分職工“買斷工齡”或支付其他補償的,還應關註稅務機關是否允許將買斷工齡款壹次性稅前扣除。如果稅務機關要求分年扣除的,則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情況下會出現可扣除暫時性差異(也就是遞延稅款借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