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帶上稅務登記證(副本),與承租方的租賃合同,經辦人的身份證,到主管的地稅局的辦稅服務大廳辦理:
1、營業稅:按租賃收入依5%稅率計征;
2、城建稅:按營業稅額依7%稅率計征;
3、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額依3%的征收率計征(有的地方還開征了地方教育附加,各地不同,征收率有1%,也有1.5%。)
4、印花稅:按租賃收入千分之壹貼花;
5、房產稅:按租賃收入依12%的稅率計征;
6、企業所得稅:地稅有可能按核定征收的辦法計征,從全國來看,其附征率在1%-5%之間,普遍在2%-2.5%之間。
二、從2013年8月1日起,設備租賃屬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的“有形動產租賃”,適用稅率為17%。
三、如果承租單位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根據承租單位(壹般納稅人)的要求,開給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承租單位是小規模納稅人,那麽只能開給增值稅普通發票。
擴展資料: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管理。
1、基本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特殊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填開的時間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以下時間要求開具: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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