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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區社會保險費專項審計

通過專項審計檢查發現有繳費單位少報或隱瞞繳費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的,除按規定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外,還將加收滯納金,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有重大違法行為的繳費單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雖然公告已經發出壹周了,但是有些企業對於社保專項審計的工作還是不是很清楚,那麽要審計的專項審計是什麽呢?企業應該做哪些準備?

繳費單位社會保險費專項審計檢查,簡稱“專項審計”,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機構委托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對參加社會保險統籌並在基金征繳過程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檢查,並追回經審計確認的社會保險費的監督過程。專項審計是市政府撥出專項資金對企業進行檢查,企業不用擔心審計會收費的問題。

●專項審計的法律依據

很多企業對政策不了解,在專項審計檢查企業的時候,還不知道國家對於這次檢查的相關法律依據。在此,本報也將這些法律法規列舉如下。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檢查。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逾期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2004年第423號令第十壹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監察: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第十五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審計。

三。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幹規定市政府2003年發布130號令,其中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繳費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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