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試行辦法
朝陽市政府令(第28號)
《朝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試行辦法》已經2013年8月26日朝陽市第十屆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於言良。
八月2013 31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朝陽市市區。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市區範圍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雙塔區、龍城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特定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地產開發經營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本市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並加強對縣(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七條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壹切建設活動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納入市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編制市轄區房屋征收年度計劃,並報市發展改革部門,納入市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房屋征收範圍壹經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及時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並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壹)戶籍和戶口登記。但軍人復員退伍、新生、遷入結婚、學校畢業、轉業、出獄回原籍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房屋裝飾、裝修;
(三)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四)因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登記(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除外)、抵押登記(抵押註銷除外)和租賃登記等。,補償費不當增加。
違反規定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公告的同時書面通知公安、國土、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工商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對未經登記的建築物,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國土、房產、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且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壹條房屋征收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征收範圍、實施時間、補償依據、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的確定原則和支付方式、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位置、選房原則、搬遷政策、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標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和確定方式、簽約期限等內容。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兩區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由區級房屋征收部門將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且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500戶以上、350戶以下的,分別由市、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六條被征收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第十八條房屋征收補償方式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九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下列標準執行:
(1)征收持證住宅平房:被征收房屋原建築面積上浮10%,補償標準為被征收持證住宅平房建築面積×(1+10%)×安置房市場評估價/m2。
(2)征收許可居住建築:補償標準為被征收許可居住建築面積×安置房市場評估價/平方米。
(3)征收持證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為被征收持證房屋建築面積×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平方米。
(4)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搬遷的,征收人應當給予被征收人獎勵。
1,按住宅房屋給予2000元/戶獎勵;
2.許可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m2× 10 %×許可房屋建築面積給予獎勵。
(五)被征收人選擇回購被征收地塊上的房屋,給予以下優惠政策:
1,領證住宅平房和多層住宅的集合
回購房屋為多層(6層以下,含6層,下同)的,增加面積20平方米,實行優惠價。優惠價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平方米×50%計算;增加的面積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如果回購房屋為高層建築(6層以上,不含6層,下同),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和電梯,原面積上漲12%;如果安置房是步行樓梯和兩部電梯,原面積上漲17%;給予20平方米增加面積,實行優惠價,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平方米×50%計算;增加的面積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2、按高層住宅建築征收
給予20平方米增加面積,實行優惠價,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平方米×50%計算;增加的面積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被征收的房子是電梯,回購的房子是高層,有兩部電梯,原面積上浮5%。
3.簽訂回購協議並在規定征收期限內搬遷的,征收人給予被征收人房屋市場評估獎勵/m2× 50 %× 20m2。
4.被征收人不享受浮動政策和優惠價格,或者與回購房屋剩余面積相比享受浮動政策和優惠價格的,視為自行放棄浮動政策和優惠價格,不折算為貨幣補償。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下列標準執行:
(a)收集有執照的住宅平房
1.如果安置房是多層,不找差價,原建築面積也要漲10%;增加的面積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2.安置房為高層建築的,原建築面積壹個壹個,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和電梯的,原面積上浮22%;如果安置房是步行樓梯和兩部電梯,原面積上漲27%,找不到差價;增加的面積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二)被征用多層住宅建築的照片。
1.安置房是多層的,按原建築面積逐壹征收,找不到差價;增加的面積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2.安置房為高層建築的,原建築面積為壹換壹;如果安置房是走樓梯加電梯,原面積上漲12%;如果安置房是步行樓梯,兩部電梯,原面積上漲17%,找不到差價;增加的面積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3)征收有證高層住宅,按原建築面積逐壹征收,不查差價,但原被征收房屋為有步行樓梯、兩部電梯的高層建築的,原面積上浮5%;增加的面積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四)征收持證住宅房屋,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協議並搬遷的,征收人對被征收人獎勵2000元/戶。
(五)征收許可的非住宅房屋,安置規劃用途相同的房屋。原建築面積逐壹征收,找不到差價;增加的面積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征收許可的非住宅房屋,簽訂協議並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搬遷的,獎勵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平方米×10%×許可建築面積。
(六)被征收人享受城市低保的,按本市住房建築面積享受浮動政策後面積仍不足45平方米的,可選擇按45平方米多層或65平方米高層安置,不找差價,但不再享受浮動政策。
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使用持證住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並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納稅憑證的,應當按照持證住宅給予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
城市附近規劃道路壹層,住宅房屋實際用於生產經營,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納稅證明。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被征收許可非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政策安置的,應當補齊被征收房屋評估市場價格與被征收地塊同類房地產市場價格的差額。被征用地塊、許可的非住宅房屋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用於回購和產權調換的新建住宅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範和質量安全標準。各種基本邢弢建築的建築面積為:45平方米、65平方米、85平方米、105平方米、125平方米。回購和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建築的,最低邢弢不得低於65平方米。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征收人可以在基本邢弢內選擇部分邢弢作為回購和安置邢弢。
被征收人享受上浮政策和優惠政策後,被征收住宅累計建築面積超過建設項目最高基本邢弢的,可以選擇分戶;被征收住宅平房回購或產權調換後,剩余面積超過22.5平方米的,可以另選壹套回購或安置房。
被征收人只能享受壹次浮動政策和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由於在征收區域內無法回購房屋並進行產權調換,被征收人安排回購房屋並異地安置。回購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低於被征收地塊同類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原面積結算。
第二十四條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格,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擇與安置房同類的房地產進行評估和確定。
第二十五條征收持證公有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權利,且本人願意參加房改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房改手續、補償。
第二十六條新建回購安置房的實際建築面積與被征收人選定的基本邢弢面積允許相差3平方米(含3平方米)。回購安置房屋實際建築面積與被征收人選擇的基本邢弢面積不壹致的,被征收人與被征收人按照下列標準結算房價款:
(1)除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補償協議中另有約定外,回購或安置房屋的實際建築面積與被征收人選擇的基本戶型面積誤差在允許面積誤差範圍內的,被征收人按照最後增加面積的投資價格結算房價款。
(二)回購安置房實際建築面積超過被征收人選定的基本邢弢面積加3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平方米×50%結算房價款;
(三)回購安置房屋實際建築面積小於被征收人選擇的基本邢弢面積減去3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平方米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第二十七條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征收持證住宅房屋,6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遷費800元/戶;超過60平方米的,按照5元/平方米的標準增加搬遷費。
(二)征收有證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費,按實際評估支付。
第二十八條實施房屋回購或者產權調換的過渡期為:自被征收人遷出之日起,多層房屋回購或者安置不超過30個月,高層房屋回購或者安置不超過36個月。
第二十九條因征收房屋引起的臨時安置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根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回購和產權調換情況,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按照三人以下每戶(含三人)600元/月,每增加壹人每月增加50元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超過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的,按照每月5元/平方米的標準增加臨時安置費。因征收人責任導致過渡期限延長的,征收人將增加對被征收人的臨時安置費,自逾期之月起每月增加臨時安置費的50%。
(二)征收住宅房屋按貨幣補償且不回購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上述標準壹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三)過渡期限不足規定期限的,按照實際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
(四)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條因征收房屋對被征收人的合法經營活動造成直接經營損失的,按下列標準給予生產經營損失補償:
(壹)征收許可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征收當事人根據征收前的收益和停產停業期限協商確定,停產停業損失在停產停業過渡期內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且被征收房屋用於自辦的,被征收人能夠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所得稅完稅證明的,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月)×停產停業期限(月)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證明(含未達到個稅起征點的)或者房屋用於出租的,按照房屋出租評估價/月×停產停業期限(月)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租金評估價格/月由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上述標準壹次性支付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征收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2)被征收人使用有證住宅房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並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納稅憑證的,按照非住宅房屋標準享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三)享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不再享受臨時安置補償。
第三十壹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簽訂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回購安置用房交付時,按征收補償協議結算差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收取費用。回購安置房要門窗齊全,墻面粉刷,水電通暢,潔具燈具齊全,地面平整,具備基本居住條件。
第三十三條回購安置住宅用房,原則上應當整棟預留,不能整棟預留的,應當立體切割預留。
安置非住宅房屋應根據規劃並安置在與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相似的位置。
第三十四條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可以在征收補償協議中約定,征收人可以在征收期限內對簽約率低於85%的項目調整規劃或者停止實施,同時約定搬遷時間由征收人統壹規定。
第三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未達成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告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七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分戶補償情況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估價
第三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四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被征收人協商選擇;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以多數決定、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四十壹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規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範圍內公示分戶初步評估結果。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有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初步分戶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評估報告移交給被征收人。
第四十二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估價,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估價結果進行復核,向申請人出具重新估價報告或者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重新評估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重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進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稱朝陽市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朝陽市建設用地範圍。
第四十八條拆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室內裝修、房屋附著物和地面附著物等補償標準由房產、物價等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九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對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且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朝陽市市區的,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執行,但應當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第五十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朝陽市轄區外雙塔區、龍城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由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由朝陽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潮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潮發〔2003〕6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