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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區稅務局下轄分局

出口退稅登記的壹般程序: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壹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註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退稅附送材料 1. 報關單。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 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開的單證,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財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 進貨發票。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確定出口產品的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4. 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5. 屬於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 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 產品征稅證明。 8. 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 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退稅申報資料要求 壹、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和稅收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三、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四、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 五、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 六、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七、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出口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 八、預審疑點反饋表; 九、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原始單證中應註意的問題 壹、 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和完稅分割單: (壹)是否加蓋繳款單位公章或財務章,是否有繳款單位征稅部門的征稅專用章,是否有銀行(國庫)簽章; (二)法定稅率和征收率填開是否正確; (三)繳款書上註明的發票號是否與所對應地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號碼相符; (四)產品的名稱、數量、金額、計量單位是否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符; (五)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中的納稅人識別號和海關代碼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口貨物報關單註明的是否壹致; (六)壹張(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在銷售發票號碼欄,最多只能填五張增值稅專用發票號碼; (七)按照電子化管理要求專用繳款書最多只能填開三欄; (八)凡繳款書上所列項目有錯誤的,不得在原繳款書上更改,應由開具繳款書所在的稅務機關出具更正證明; (九)分割單中的金額填開是否正確; (十)其他總局、省局規定的要求。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壹)是否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電腦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經過防偽稅控的認證(無密碼區除外); (三)銷貨單位名稱是否與繳款書中的供貨單位壹致; (四)從騙稅多發地區(廣東汕尾市:陸豐、陸河、海豐;廣東汕頭市:潮陽、澄海、南澳;廣東揭陽市:揭東、揭西、普寧;廣東潮州市:潮安、饒平)廠家購進貨物,是否單獨申報函調; (五)2003年7月1日之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手寫版,除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機關代開外,壹律不予認可; (六)其他總局、省局規定的要求。 三、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壹)是否有出口企業的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 (二)發票上開具的貨物是否與報關單壹致; (三)其他應按外貿財務規定執行的內容。 四、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應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壹)是否加蓋財務章或出口企業單位公章; (二)申報銷售明細賬上註明的外幣金額是否與出口發票和核銷單、報關單的外幣金額壹致; (三)其他應按外貿財務規定及稅法規定執行的內容。 五、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壹)是否蓋有外匯管理部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已核銷”章; (二)是否與報關單上註明的核銷單號壹致。 六、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專用聯): (壹)報關單中註明的生產廠家或發貨單位是否與繳款書中的供貨單位壹致; (二)是否加蓋海關驗訖章; (三)報關單中註明的貨物名稱和數量是否與繳款書或分割單及專用發票三者是否壹致; (四)其他應符合出口貨物報關管理要求的內容。 七、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出口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及申報軟盤: (壹)關聯號填報是否正確; (二)數據填報是否按要求準確填報,是否與所附原始憑證壹致; (三)“匯總申報表”印鑒、簽字是否齊全; (四)“匯總表、明細表”中數據是否與申報軟盤電子數據壹致; (五)其他應符合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要求的內容。 八、出口企業按照申報要求,每月15日之前申報1次(中標業務、農副產品和回函情況除外)。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報表  外貿企業申報退稅時,必須報送下列三種申報報表: A《出口貨物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反映出口貨物購進征稅情況 B《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反映出口貨物的報關出口、外匯核銷等情況 C《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反映本次申報的資料、報表、稅額、商品、單證等綜合匯總情況,也是退稅部門審核簽單的底表。 D《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 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的辦理 出口企業申請辦理《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須提供以下資料: 壹、需辦的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及對應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原件; 二、辦理《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時,應註意在此表“備註欄”填寫供貨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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