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營業執照上車牌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七條: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登記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登記業務。
擴展資料《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在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在辦理登記的場所公示。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便於群眾查閱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並建立數據庫。不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登記的,登記無效。
計算機登記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登記軟件全國統壹。數據庫能夠完整、準確記錄登記內容,記錄辦理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登記內容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登記系統應當與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統實行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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