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用事業局負責晉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區)、雙流機場等重要窗口範圍內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其所屬的市客運管理處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市交通局負責龍泉驛區、青白江區和各縣(市)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城建、工商、物價、稅務、財政、技術監督、市容環境衛生、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配合市公用事業局和市交通局做好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機構職責第六條市公用事業局和市交通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管理範圍負責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他們的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全市客運出租汽車總體發展規劃,提出年度發展計劃,由市公用局會同市交通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二)具體組織實施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制度。
(三)審查經營者資格,核發營業執照,並進行年度檢驗。
(四)對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
(5)處理乘客投訴。
(六)組織與行業建設相關的活動。
(七)配合物價部門制定客運出租汽車的租金標準和收費辦法;配合稅務部門對出租汽車行業的稅收和票據使用進行監督管理;配合技術監督部門對出租汽車計價器的安裝、強制周期檢定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八)配合公安機關和城建、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做好出租汽車行業的治安、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七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必須公開辦事制度,簡化工作程序。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攜帶執法證件和統壹識別標誌,文明執法。第八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向出租汽車經營者收取客運管理費和其他費用時,應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許可證,費用的使用和管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開業、停業和歇業第九條申請經營出租汽車業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單位,應當有書面申請、章程、經營可行性報告、註冊資本證明,以及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管理人員。
(二)個體經營者申請經營出租汽車業務,除具備出租汽車駕駛員必備條件外,還須有書面申請和勞動就業管理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明。
(三)駕駛員應具有當地常住戶口;年齡18至55歲;初中畢業或以上;壹年以上正式駕駛經歷並取得客運出租汽車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第十條申辦出租汽車經營的單位或個人,按下列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和證件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壹)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
(二)經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到當地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登記註冊並辦理車輛登記、保險和公安許可手續。
(三)放置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設施和標誌,並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檢驗合格,申領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第十壹條車輛需要歇業的,應當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告,交回準營運證件,經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歇業後,到有關部門辦理歇業手續。第十二條經營者應當提前30日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報,按時上交營業執照和專用設備,經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到工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第十三條已行駛五年的中低檔車和已行駛七年的高檔車不得再用於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必須更換新車。其經營權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保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