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結構工程是工程的壹種,按建築工程稅交的。這個建築工程稅各地方都不壹樣,具體看各地方的定額稅率,壹般是百分之3點幾。
自2002年9月1日起,凡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且簽訂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的納稅人,在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
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對不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或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未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原《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的規定,將自產的鋼結構房產品用於承包的建築工程項目(包括地坪在內的總工程),應該按視同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擴展資料國家稅務總局於2002年9月下發了《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文中列舉了自產貨物的範圍:
(壹)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
(二)鋁合金門窗;
(三)玻璃幕墻;
(四)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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