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怎麽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又稱城建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的壹種稅。以下是我整理的城建稅怎麽算,歡迎閱讀。
計稅方法基本上與“三稅”壹致,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個稅種。它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壹個新稅種。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而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個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壹個新稅種。1985 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從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稅制改革時,保留了該稅種,作了壹些調整,並準備適時進壹步擴大征收範圍和改變計征辦法。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計稅方法基本上與“三稅”壹致,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
城建稅稅率: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城建稅的會計處理問題
現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仍是以“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的。但在現行的工業企業會計制度中對城建稅的會計處理方面,只是籠統地規定列入“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這裏,沒有考慮到計稅依據中的“增值稅”的特殊性,因它已從過去的價內稅改變為價外稅。因而,如何區分主營業務、其他業務,以及處置部分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而引起的城建稅問題,在會計核算上是不明確的。
例如,某化工廠(壹般納稅人)1999年7月份發生下列相關部分經濟業務:銷售商品產品收入價款210,000元,增值稅35,700元,銷售某化工原材料收入價款10,000元,增值稅1,700元;購進化工原材料價款20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34,000元。並假定全部款項均已清訖;增值稅率均為17%;城建稅率為7%。本期未發生消費稅和營業稅應稅業務。
顯然,該企業當期應交增值稅額為:
[(35,700+1,700)—34,000]=3,400(元)
應交城建稅額為:3,400*7%=238(元)
但是,如何據此進行計交城建稅的會計核算?因為銷售材料是通過 “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顯然其應交城建稅按現在通常做法理應通過“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算。問題是,如何分清銷售產品和銷售材料分別應負擔多少城建稅?比如說,銷售材料應交的城建稅能否這樣計算:
1,700*7%=119(元)這樣計算當然不行。因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應交增值稅額 (即3,400元),而非增值稅銷項稅額。
那麽,可否按銷售產品和銷售材料兩者的比例來分擔確定?實踐中由於種種情況而無法計算。
筆者建議對現行做法作如下明確規定:
計交城建稅應以“三稅”為計稅依據。其中,因存在“應交增值稅額”並以此為依據而計交的城建稅,在會計核算中,壹律計入“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以其余兩種計稅依據計交的城建稅,則視其情況分別通過“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核算。